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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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414号【颁布时间】 2004-08-13【实施时间】 2004-08-13【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

2、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市政设施1、城市道路;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道);3、城市隧道;4、城市地下管廊;5、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6、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设施;7、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

3、等设施。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1、绿化(行道树、绿化带、取水栓);2、路灯;3、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监控设施);4、市容环卫设施(果壳箱、取水栓等);5、消防栓;6、地下配套管线(电力和弱电线缆沟、给水管道、燃气、热力管道等);7、城市家俱(公交停车站、电车杆线、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等);8、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第四条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分市政设施、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及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验收后,由市政部门接收管理。市政设施

4、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验收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管工作;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内监督执行本暂行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具体实施本暂行办法并对区属市政设施的接管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各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在辖区内具体实施本暂行办法并直接负责本区域区属市政设施的接管。市、区规划、建设、绿化、消防、市容环卫、路灯、交警及电力、电信通讯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城市家俱所属产权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第六条市政设

5、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管,由各自的责任部门负责。一、下列市政设施由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接管:1、城市大型桥梁(单跨大于40米或总长大于100米)和跨运河、钱塘江、铁路的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及城市立交桥(包括立交桥附属雨水泵站)、高架路等;2、城市隧道(含附属设施);3、城市大型、多功能地道(含附属设施);4、城市地下管廊(含附属设施);5、城市(包括道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污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6、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7、城市河道的各类调配水排灌泵站、闸坝等附属设施;8、其他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二、下列市政设施由区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接管:1、城

6、市道路设施(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附属雨水收集、输送设施;2、城市道路或城市河道上的中小型桥涵(含人行的天桥、地道)及其附属设施;3、城市河道;4、其他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三、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由其产权(投资)单位按照专业要求,自行负责接管,并接受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第二章市政设施的接管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接管单位,再到相应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杭州市市政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市政设施工程概况;三、接管单位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接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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