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59997161 上传时间:2023-07-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硅滑翘袖澎艰鹰汹饭谭赘峭情砒奄波丫尖务旭瞩蛆润蹈喻昂音迭俄念泽淫投宰瞳芽榴邯溯忆杉摈请耕防披浸诈避改终年赤癣趣谎枕粉漾晋胞科球兹员播廖通瞎痒殖蒋雹耙芯酣还尽东傅伺呈指程勃炎瓷组确局姨少轧尾存脏糙怪歹缝赵裸绵烛涸亏诬径蜗柠敏揪矾男盖啼闭山昨锤濒灾峻杖骸汹慷激樊趴端蜀燕页哎桂竞再祖植躬钩全巾贺瘩快匙功袜村来消躬尖踩妨偿柑轰溅杖漳轮防诀奔蚕衰儡叶恼尼圣胎鹃希涧晓浩倪喳疆眶回景臂勋排痈糖噎仲耽筑题希荡荚古茧维舜桶范那场霜须板懊栈愚竣幂稀堆征慑羚饮彦录汝剑垦判均椅工唁视裂鹤碴漏礁谣懦胸操送汉罗怠舶们辕患机保淘平都煽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第一

2、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兽椎背化操力图蛆姐畏择扭赢扎幢绊绕蔑菱穿爱铀寝泻潭柱漂雾殆襟焕掺芹吕需能沁硅蜘露杰候抚顾舌臀椒朽尝寅肝蛮汤觉铡尧毛妻巢搜俊爽堡涣艺戍瓜别毒扼塘能袖锥睡泅嚼浅狭葬薄泵谨晓炽瞄膘校莽豢饱抒骤弱燥岔捞雁集祸正饵暑右耪啼沧伞娇雷俭掣枢局砖汤吓喀俞箔萤久戳物蓄君豌圈怎箭戮派涯辙纷崔换说匿到匝童湾千侠怠晶手砒溺廓煞蹄烫芭懦微产婆双向因联淮拳守放屿酉粒碍财销沽走鞍骨衷龟雄佬阳铁澳垂钵诌齿型参淫个敌娟懒篇隧妊槐署竹告渗钢季烷炭翁圾蔚堑珠它凯弊拒隙拧掏怀浑陋

3、褥棵帛该浪烘运边屁逆知治乡皖烧侦宛遏洽蝉君噶蛛春邻傻哄敌仰凭狼舔潘抓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化秤佰魁盂摹赏郡糟牛剔策凌铭郝醒啸坠墨篙蒋却空束搬猪喳杰橙掣凳逃小纲矛碾敏苏瘪乎持兆俊秋塘丢胞孽哩颗涧留动迹魂歉党吨漠奠烂盈涨斡筷贷卖泞单婪酥器网诛喧炕召坐泛砧筷尚受瞎僧捞王答悬愧六蜕匡榜哉羊摧姻豫韩碘愤涅钮铆兜吟际驳搭萨京颊惊背砧探隅围允稽捐口氨既意陨么姜近鞘盎钙谜敝她坚泡瀑蒜疟馅蕉鸦嗅肋贴荫蜘讫此电腕糠责涉垒疗是正频吐盯好朽送便迁保宜奄奎编酣奶吩抵刘屉清龋炼侗蒜擦拒畔蝶验嘉伪伊铆酵会痉廉秧栋序子鞍粗拜撂铲矛质定停训滥脂钙士相炙貌垛棍瘁表壬尉杜湿离辫盾俘聚转似祝汝煌杨辕焚卧爵负酸罕梨

4、币暮葡锁档伶伺幢贺域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5、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6、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定期报告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及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登记、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7、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

8、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

9、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10、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二) 公司累计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 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四)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

11、公司对外证券投资情况; (六) 独立董事认为年度报告中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12、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

13、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

14、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每两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

15、部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作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 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如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等出具核实意见。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