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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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总 则 - 2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2-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及名词定义 -2-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第四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8-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10-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 10-第七章 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 11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 13-第九章 物业服务费 - 17-第十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 18-第十一章 附则 - 18-芷岸龙庭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 20-总则为规范芷岸龙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明确购房人、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

2、司按照有关规定,特制 定芷岸龙庭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一 、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1 、 物业范围: 芷岸龙庭红线范围内区域2、座落位置:3、物业类型: 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4、物业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5、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及名词定义一、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以预购方式购买本物业房屋,尚未取得房屋 权属证明的、买卖合同上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二、物业服务企业名 称:资质证书:注册地址:三、开发企业名 称:地址: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在业主委员会组建之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业主 大会

3、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房屋:是指芷岸龙庭区域内可以分割独立出售、出租、或使用的房产, 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可与区域内其他房产分开独立进行转让。六、使用人:是指业主所购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受托人)、雇员、 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屋的其他人员。七、物业服务费(管理费):是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产权证面积或购房合同 面积交纳,用于支付芷岸龙庭正常运转及其因管理、服务和日常维护等而发生的费 用。八、共用部位及共用服务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的,而是为多个或全体 业主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 墙

4、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避雷装置、照 明灯具、楼梯间、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化粪池、楼内下水 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 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

5、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业主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交纳按第十章中的相

6、 关规定处理。(六)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受让人 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规约。(七)对其家属、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 的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业主义务细则1、每一房屋的转让应以下述承诺为前提:签署所有权转移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之 日起一个月内,前业主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同 时提交由受让人所签署的本规约附件一所示承诺书原件,以确保受让人遵守并履行本规 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如在受让人拒绝或尚未签署上述承诺书时,前业主仍将 其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则前业主仍须履行本规约所规

7、定的一切业主责任, 直到 其受让人签署的承诺书生效为止。在受让人签署的承诺书生效前,如该受让人对其他业 主造成任何损失,该受让人及其前业主须负责连带赔偿责任。如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 受让人后,前业主仍有拖欠其应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受让人及其前业 主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其追讨。2、各业主要及时告知家属、租客、受许可人、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 遵守和履行芷岸龙庭各项管理规则,并对上述人员违反管理规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各业主自行负责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维修。其房屋及设施发生损坏时, 除承担防范损坏扩大、合理有效维修等责任外,应主动并及时通知其他业主和物

8、业服务 企业。任何房屋内的装修工程或其它行为损害或影响毗邻房屋时,有关业主须负赔偿及 维修责任。4、各业主在对其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前,必须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方案的 书面同意,按物业服务企业核准的装修方案装修,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则。如进行装修工 程的业主违反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规则)或因装修工 程引起任何后果、损失或法律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各业主间因其单元任何装修工程产 生管道渗漏堵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经过审批的设计方案,各业 主不得破坏或擅自变动其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在其房屋中安装或拆除任何附属设施和物 件

9、而破坏该房屋结构,不可切割或破坏房屋的主墙、横梁或地板。不得对公共区域或公 共设施做出或造成任何改动、损害及破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因 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该业主承担。6、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在小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在任何情况下,各业主都不得采取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的行为;不得将将 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7、在未得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改变本房屋 的外观;不得在房屋的外墙上添附任何附属设施和物件(包括广告牌、标语、晾

10、晒架、 花架等);不得在房屋的窗户或外墙安装任何固定设施。8、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的用途使用房屋。业主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 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9、小区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 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10、各业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不得利用公共走廊、楼梯间或其他公共 地方悬挂和放置私人物品。11、各业主不得在小区及其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或其它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对

11、其他业主及使用人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物品;不得在区 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12、各业主不得在区内制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震荡,或容许他人做出对其 他业主构成损失、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因本身的行为和疏忽导致损害公共地方、公 共设施设备,或对其他业主构成滋扰损害的,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 赔和要求全部负责。13、各业主不得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在未征得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前, 各业主不得在区内张贴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或其他物件。如有违反,物业服务 企业有权采取拆除、清理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14、垃圾处理依照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规定处理。各业主处理垃圾(包括

12、但不限于装 修废料)应遵守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在公共地方弃置、放置垃圾;日常生活垃圾弃置于物业服务企业设定的 垃圾桶内;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废料,经过袋装后弃置于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2)体积庞大的垃圾(如弃置家私、木箱、器材等大型装置或物件),应自行清 理出小区或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安排有偿清运服务;(3)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地点弃置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及其它危险性 的废料;(4)不得高空抛物。15、本小区停车位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及房屋使用人停放车辆需求,车位使用过程中 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文件规定收取的车辆停泊服务费

13、, 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 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含场地(车库)租金、车辆及财物保管责任;(2)进出小区或停泊车辆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小区车辆管理规定,配合物 业服务企业的车辆登记及交通管理工作;(3)车辆必须停泊于车位内。使用车位时,不得妨碍停车场其他车辆出入;不得在车位周围安装妨碍其他车辆使用的装置;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于车位中;(4)车辆停泊后请锁好车门及车窗,车内不遗留贵重物品及重要资料;(5)车位只用作停泊中小型客货车及私家车,车辆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车位的四边及其垂直空间;所有大型车辆在物业服务企业准许之情况下暂时

14、停泊于指定位置;16、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循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滋扰邻里和其他业主,不得饲养国家 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束绳链遛宠物,及时清理宠物排放的粪便。17、业主与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相邻权纠纷或房屋质量问题等为 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 连带交纳责任。第四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一、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由芷岸龙庭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组成,是决定物业管理重 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 利的常设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接受物业所在区域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15、的指导和 监督。(二)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在本物业 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二、投票权的确定:(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额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计票。(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地下公共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不计算投 票权。此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的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三、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八)决定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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