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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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等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提高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管理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发项目”),以及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第五条农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

3、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发办和设区市(简称市级)、县(区、市)(简称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省、市、县财政、农发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4、和项目进行监管。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立项、申报以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资金运行监管。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定管理细则,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以及落实项目运行管护责任和管理细则。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

5、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国家开发县。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省农发办在总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具体开发县,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中、省、市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市财政投入资

6、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第十三条省财政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油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年度统计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工作创新情况等。省财政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第十五

7、条省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产业化发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以及我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牧区草场改良;(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

8、设;(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

9、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行提取。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治理项目实

10、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二十五条省农发办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第二

11、十六条省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第二十七条市、县财政、农发部门根据省农发办公布的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型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

12、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提交。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

13、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第三十一条省农发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省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工作。(一)财政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和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评审立项,报省农发办备案,省农发办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核查。(二)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初评后报省农发办组织评审立项。(三)贷款贴息项目按“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省农发集中审核,或委托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进行审核。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

14、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二条省、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评审可行的项目,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省、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第三十三条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组织审定。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财

15、政、农发部门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报书替代。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第三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三十七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财政资金投入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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