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有限公司旅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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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1 定义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1 “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1.2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企业地址:厦门市埭辽路22号,网址:、)。1.3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

2、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1.4 “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1.5 “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1.6 “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1.7 “授权销售代理人”指经厦航授权为厦航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人。1.8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1.9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厦航授权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1.1

3、0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已经乘坐或将要乘坐飞机的任何人。1.11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两名儿童按一名成人计算)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1.12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1.13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厦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1.14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1.15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1.16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4、1.17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1.18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1.19 “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电子客票是客票的电子映像,是客票的一种表现形式。1.20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1.21 “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

5、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1.22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并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1.23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1.24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1.25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仅适用于纸质客票)1.26 “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仅适用于纸质客票)1.27 “全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等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1.28 “折扣票价”指不属于全票价的其他票价。1.29 “

6、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1.30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1.31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1.32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1.33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1.34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厦航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1.35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厦航同

7、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并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1.36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厦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1.37 “逾重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1.38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1.39 “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1.40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1.41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

8、亦不计算在内。2 适用范围2.1 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2.2 除免费、折扣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折扣票价运输。2.3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2.4 在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为缔约承运人的运输。2.5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电子客票。2.6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2.7 除另有约定外,在厦航的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

9、款,以本条件为准。3 班期时刻、航班3.1 班期时刻厦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厦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厦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厦航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3.2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a)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b) 为保证飞行安全;c)

10、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4 客票4.1 一般规定4.1.1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厦航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它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厦航的旅客须知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4.1.2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4.1.3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厦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厦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4.1.4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

11、,票款不退。4.1.5 客票的有效期a)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b)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4.2 客票的使用:4.2.1 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客票。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无权要求乘机。4.2.2 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厦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4.2.3 旅客应在客

12、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4.2.4 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厦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4.2.5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4.2.6 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4.2.7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4.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4.3.1 由于厦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a) 取消旅

13、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b) 取消的航班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c)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d)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e)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f)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4.3.2 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中断旅行,除厦航对该客票有效期另有规定外,可将该客票的有效期延长至医生诊断证明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厦航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列明之日起3

14、个月。厦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4.3.3 旅客在旅行途中死亡,其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类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4.4 客票遗失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纸质客票。4.4.1 挂失:a) 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厦航申请挂失;b) 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

15、原购票的日期、售票处名称、地点以及该客票所列航班的信息;c)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厦航不承担责任。4.4.2 补发客票:a) 定期客票遗失,如旅客申请补发客票,至迟应当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小时前向厦航提供符合本条件第4.4.1条b)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经厦航查证后,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1)旅客须填写厦航的遗失票证补发/退款申请书; 2)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厦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b) 不定期客票遗失,不能补发客票;c) 对未经查证的遗失客票,厦航有权不予补发客票。若旅客要求继续旅行,需另购新票;厦航不保证所购新票适用的票价和舱位等级与原客票一致;d) 补发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或变更。4.4.3 退款:a) 不定期客票挂失后,在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日内,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可在原受理挂失的厦航直销机构办理退款手续;b) 定期客票挂失后,可按本条a)款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5 票价和税费5.1 票价5.1.1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5.1.2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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