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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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

2、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3、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

4、金。县(区)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接受经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

5、补贴。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照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第八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或者实行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按每头90公斤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第九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但可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染病活猪和进入待宰圈后死亡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

6、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

7、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第十二条 进入待宰圈前死亡的生猪,在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

8、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该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

9、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拨付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病害猪损失补贴。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的结果拨付补贴资金,并在拨付后5日内当

10、将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附件7),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11、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第二十二条 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二年。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

12、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国家补贴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补贴,并处以补贴金额3-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13、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7、生猪定点屠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1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货主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检疫人员签字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货主签字填表人: 企业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货主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公斤)折合头数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检疫人员签字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货主签字填表人: 企业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 附件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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