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归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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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租房归还业主 专项报告市贯彻私房政策办公室、委监察处、法制处、征收拆迁处、督查室、应急信访处、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党委办公室在信访接待处会议室于4月15日联合接待了马进、莎莉、张积年、韩昭春、陈克宁、陈平凡、杜淑琴、戎象颐、刘若莹、白莹、董聚仓11名代表。现将马进等同志反映的内容报告如下:马进等同志重要观点是:19年国家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构成部分,是违法违宪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产物;且至目前为止尚未完毕赎买手续,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法转移,因此不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制定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归国家所有的有关文献属于机密文献,不予公开,并且违法违宪

2、,因此不能作为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根据;“市落办47号文献”是文革后唯一为经租房贯彻政策的文献,不能撤销,只能补充。一、5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构成部分(一)5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对95年经租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构成部分提出异议,觉得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由于1年宪法规定【逐渐完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三大改造当中并没有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并且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多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当年国家实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环绕生产资料的改造进行的。是新中国、新政权由新民主

3、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大变革的必然措施。这一改造到956年基本完毕,这一改造是对的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三大改导致果,是5年大跃进运动和6年文革运动相结合的违法的产物,是违背5年、2年宪法的大冤案。城乡建设环保部是在2年新宪法颁布后又下发有关转发<有关进一步抓好贯彻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告知(82城住字第45号)文献,因此是违宪的、错误的文献。(二)私有出租房屋不应进行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献”在执行中形成左的错误5年开始的经租房改造是错误的,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有关目前都市私有房产基本状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4、如下简称“中共中央二办文献”)是【对都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毕都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构成部分。各级都市党委,必须予以注重。对都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都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都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措施,即在一定期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渐地变化她们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中央二办制定的文献基本是“都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种相称长的历史时期的总目的。这个文献总目的没有错,但在实现目的的时间节点上

5、操之过急。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是1958年进行的,是57年后半年起领导头脑发热且发动大跃进运动掀起高潮后履行的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尾巴而掀起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房屋是生活资料,本不应当实行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有关目前都市私有房产基本状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犯了左的错误,没有按照宪法的原则办理,私有出租房屋属于生活资料,不应当进行改造。(三)经租房改造没有办理赎买手续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措施,采用的是国家经租的方式,从158年到,房管局经租占有了年.。当年“中共中央二办文献”规定,【对都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6、主义改造的原则进行。对都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措施,即在一定期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渐地变化她们的所有制。】但是958年房管局没有按照“中共中央二办文献”的意见去完毕,把“按照”篡改成“比照”。经租房没有按照6年的“公私合营”赎买程序去做,因此不是赎买。改造中并没有进行清产核资,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原房主的,不是房管局的。由于没有实现真正的赎买,因此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若经租房屋收归国有,规定必须办理收购手续。签字画押。(四)经租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无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国家经租房屋仅仅是针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改造。经租房的产权是很清晰的,从15年国家经租开始,双方履行的是经

7、租合同,经租房的产权证始终在私房业主的手中,房屋所有权没有变化。“中共中央二办文献”、9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文献仍然都没有提到房屋所有权的转变。直到9年,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l;有关都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意见&g;的告知(8城住字7号)(如下简称“建设部85年7号文献”)中还明确提出:“对于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到目前为止,国家始终没有颁布过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任何指令、决策和法律文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经租房产权的归属问题。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属于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范畴。(五)“中共中央二办文献”是对占有制而不是所有制进行

8、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献” 是对占有制而不是所有制进行改造,该文献部分内容是违背15年宪法的,“中共中央二办文献”在逐渐变化房屋所有制的历史阶段上没有明确界定,建设部的有关文献我们也不予承认,由于不是中央文献。“中共中央二办文献”把改造的对象从生产资料转向生活资料,转向都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改造。占有和所有概念不同,社会主义改造是对占有制进行改造,不是对所有制进行改造。该文都是改造占有制。占有这个词在法律上非常复杂,与所有制有本质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拟定的状况下,虽然物已经为她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占有人只

9、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由于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辨别开来。虽然是大房产主,在拥有年后新政府核发的房地产证后,也是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在已经制定1954年宪法的状况下,当年的政府有关部门于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措施是国家经租,是使用权的改造,而没有进行所有权的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献”规定逐渐的变化所有制,逐渐的历史阶段没有界定,时至今日中央多种文献规定我们目前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58年改造的是使用权,只是占有权改造,不牵涉所有权的改造。因此,这个文献是要长期执行下去,目前还没有结束,

10、不承认“建设部85年87号文献”的合法性。(六)、经租房改造范畴被扩大北京市党委文献有关经租房改造的规定是对私有出租房屋在5间以上或25平方米以上进行改造,但是房管局没有按照这个原则执行,将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纳入了改造;尚有市房管局在执行市委文献时对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执行了够15间或够225平方米的一间不留的所有纳入改造范畴的政策,导致了经租房改造范畴的扩大化。使经租房所有者失去了公平和公民的尊严。(七)规定纠正文革错误,真正贯彻私房政策经租房权利人诉求合法合理之处:1、经租房是1949年解放后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是履行了法律登记手续的私有财产。、经租房业主是社会各界的合法

11、公民,不是我党专政对象,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清晰。、经租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地产。4、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构成部分。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不属于改造对象。、58年房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委托国家经营租赁房屋申请书,不是赎买契約,房屋业主不清晰赎买事宜,并没有真正完毕赎买手续。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签字画押。6、经租房主当年增援了国家建设,为国家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奉献,但目前房管部门却过河拆桥,卸磨杀驴。7、6年文革无政府状态下收缴房地产权证,经租房地产权证也同步上缴,于法无据。8、一切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文献均不是法律文献,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直至目前还是机密文献,不予

12、公开。但经租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动产,不受政策文献所约束,更不能被机密文献所剥夺。经租房权利人的诉求:1、纠正文革错误,如果是社会主义改造,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真正赎买;如果不是社会主义改造,应当撤销经租,予以发还。2、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针,房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房屋还在的:撤销经租,发还原房。、恢复文革前状态,重发产权证,继续经租。4、房屋不在的:采用置换的措施或根据本人意愿,按市场价格进行征收补偿。5、撤销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违法文献。二、建设部制定的文献不能作为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有关转发<有关进一步抓好贯彻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告知(82城住字第5号

13、)、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t;有关都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意见&g;的告知(5城住字7号)、城乡建设环保部有关进一步解决好城乡私房遗留问题的告知(1987 城房字第5号)、建设部有关“经租房”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建住房26号)文献违背上位法、违背宪法。建设部觉得这些文献是机密文献,不予公开。但是建设部月31日制定的有关进一步履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引意见(建法3号)第十条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根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献,目前仍普遍合用的,应当积极公开;已经不再普遍合用的,要做好解释和阐明工作。”文献中规定很明确,建设部却借口这些都是机密文献

14、,不公开上述经租房有关文献,与有关进一步履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引意见(建法143号)相矛盾。根据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根据,市建委及各房管局给我们有关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的信访答复我们一律不接受。三、“市落办4号文献”不能撤销,只能补充(一)“市落办4号文献”不能撤销,只能补充北京市贯彻私房政策办公室有关对lt;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解决意见>;的告知(京落房办字47号)(如下简称“市落办47号文献”)不能废止,不能撤销。存在的问题是市落私办在执行该文献时没有真正逐条去贯彻,有诸多条完全可以去执行,但是很遗憾该文献没有真正执行。“市落办7号文献”是个有瑕疵的好文献,只能再进行补充,继续真正去执行贯彻。(二)、对我委的两份信访答复有异议对我委11月2日和9月1日针对沙莉等同志作出的两份信访答复有异议,不批准“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明确规定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与否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影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这一事实”的答复内容。同步,规定公开从198年至底纠正的35户47.间房的具体状况。 5月分享:分享到新浪Q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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