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讲座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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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同时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历史、现实 不是单一 而是多元的。理论上大致可分为 自力救济 社会救济 和公力救济。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 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任何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例如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现代的拘禁他人要债、利用有传染病的人要债法外的私立救济。 特点是 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的典型是 和解和解:称为交涉。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讨价还价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 对于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例如(99年10月2号发生,当天达成协议

2、,同意赔偿5000元)人身伤害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1年(说过的不算 依法请求) 2年(按照对方违约,要求履行协议)。和解特征:(1)具有最高的自治性 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非严格的规范性 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受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吃饭、电话交谈中达成 通俗性和民间性。和解诉讼外的和解(例如仲裁和解) 诉讼过程中的和解 。现代法治社会,和解尤其是仲裁和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和解必须遵守基本的公平与自治原则,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

3、例如 父子赡养纠纷 建国与父亲协商解除父子关系。在我国,通常情况,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具有了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效力强制执行力。至于诉讼和解有无执行力? 在英美法中,诉讼和解视为私法行为,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当然的具有执行力,但是,若当事人申请法院以和解协议为基础作成合意判决,则与法院判决效力相同;德国民事诉讼中,将和解内容在法院 卷宗上作为合同进行登记,具有强制执行力;日本则规定法院书记官将和解记入笔录就具有同确定判决同等效力,不需要作成合意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11条

4、“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我国的诉讼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我国审判程序中和解达成,通过当事人撤诉而终结诉讼,并没有获得强制执行力不履行和解 再起诉没有独立的制度性的特征,只是导致撤诉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在和解的基础上,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获得调解的效力。 美国5案件 2、3进入庭审程序制度促和解, 诉讼效率。2公力救济 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

5、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相比,民事诉讼表现出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 民事诉讼是国家(或法院),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既不是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也不是其他公民、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等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性具体表现为:法院利用审判权来确定或者宣告纠纷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法律责任承担者履行法律裁判。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无权变更或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参与的强制和结

6、果的强制 “民事诉讼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有序进行否则导致审判无效,例如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作为、合议庭成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没有回避、卫辉县案件法官资格。从广义上说,程序的序位一般是: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和上诉判决可申请再审;诉讼阶段通常是:起诉或上诉审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强制执行。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各自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着相应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组成的,诉讼行为的实施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按照程序的序位和诉讼的阶段。规范性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在诉讼中法

7、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出最终结论。事实上法官仍然保留着自由裁量的可能性,纵然如此,法官也必须在民事实体法律出现漏洞或者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自由裁量,并且不得背离宪法及法律的整体秩序和精神。 民事诉讼中,纵然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但是在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的制约下,与仲裁、调解、和解相比要弱得多。处分也需不违法,例如离婚时扶养探望的约定 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的主要优点有: (1)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限制法官的恣意,以防侵损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另一方面审慎地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正当、合理的

8、程序制度提供给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手段并让其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禁止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有上下主从之别。限制恣意和维护平等,使得当事人能够自由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出诉讼请求或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从而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2)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保护民事实体权益方面,提高并保障纠纷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满足了当事人明确的权益要求,同时也较充分地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3)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4)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使得民事纠纷能够

9、得到最终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法律社会,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诉讼结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结果,即“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主要有: (1)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对于那种法律适用模式的诉讼(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2)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让人望而却步。 (3)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

10、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也难以满足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的要求。3、社会救济:主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制度。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解决。主要介绍 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 道德 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名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在我国纠纷的解决崇尚调解,东方经验 东方之花。 调解的根基:儒家文化的传统 自古 和为贵 和气生财 。调解种类:调解诉讼中的调解(司法救济公力救济)和诉讼外的调解(社会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

11、规定的发展弱化倾向司法解释强化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调解(含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据宪法111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范围:不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专属管辖范围。调解时无权使用任何强制手段,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靠自觉履行,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解决纠纷的有效性例如 盖房 窗户 马路 晦气通道人民调解萎缩状态 法律年鉴 20世纪80年代 诉讼与调解的比例 10:11

12、7:1,2001年1:1 原因: 1、观念原因 主流意识中被描述为法盲与和稀泥;2、制度原因: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一般人看来调解是不算数 挫伤调节员的积极性 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此情况下200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不同意见不同于一般的 民事合同协议的目的、协议无效或不履行的后果、签字盖章的主体)。该规定对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意义 。认为: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关键 不在于确定其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在于承认其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使人民调解与

13、诉讼的衔接。 正确思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的基础上,将其制度化为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即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要协议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且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其与生效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 予以撤销 或经当事人同意直接转入诉讼程序。登封市 调解中心。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法第80条规定,协议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该调解并非仲裁或者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劳动争议可以直接或者调解之后申请仲裁。再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司法或准司法功能),遵守当事人自

14、愿、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仲裁调解也属于社会救济。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的纠纷解决方式。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向公安机关请求调解;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他人致损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注意行政机关调解中不得以行政强制力强制纠纷的解决,而是以中立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行政诉讼法问题解释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调解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调解不属于行政行为。 达不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我们将行政调解视为社会救济。行政调解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程序

15、的衔接 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减少处理纠纷的社会成本 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要求履行 重新作出判决。调解的主要特征: a 第三者的中立性(与和解区别); b纠纷主体的合意性。是否运用调解主体合意;协议的达成不是第三者的强制而是以沟通 协调 说服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协议的内容由纠纷主体合意。 C 非严格的规范性。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并非严格依据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来进行的,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调解的开始、步骤、结果常常伴随着纠纷主体的意志而变动、确定。因此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调解所内涵的制度、规范的因素较少。在现代化过程中,调解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荷兰的劝解官制度、法国的复合调解制度、日本的调停法等是典型的例子。如今不仅是调解,就是和解也呈现出制度化或者法典化的态势。调解协议一般不具强制执行力,但一些国家的调解程序法规定,将调解书送交法院审核或进行公正则产生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第10条的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诉讼内的调解则。民商事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给中立的民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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