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一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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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远一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 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 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学生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 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 导、学生处、后勤办、团委、各二级学院(系)、公寓管理部门及

2、自管会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 行政的统一领导,指导自管会开展工作。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楼长和管理员负责制,楼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和选拔相 结合而产生,由学生主管部门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任期不超过两年, 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由学生评议、 工作人员打分考核第五条 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第六条 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 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第七条 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若干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 工作和垃圾的清运。第八条

3、 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的活动。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第一节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第一款 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 酒瓶等杂物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第二款 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 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 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第三款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 制,包干区域的划分见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 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第四款

4、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1、门、窗地面整洁(1)、墙上、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2、物品摆放整齐(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5)被褥叠放整齐(6)床上不乱扔杂物(7)蚊帐统一挂放3、无蛛网积灰(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3)床板下无蛛网积灰4、阳台、卫生间(1)阳台整洁,无杂物(

5、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1)不私拉电线(2)床上无台灯(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4)不使用蜡烛6、维持水电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第五款 学生寝室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成绩每周公布一次。第六款 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奖惩条例奖优惩劣。第十条 奖惩条例第一款 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次为优的寝室获“卫生先进”流动 红旗一面。第二款 卫生先进寝室和免检寝室在“文明寝室”评比中给予加分。第三款 以学年为阶段,凡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评定各类

6、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第四款 对于卫生成绩一月不合格的宿舍, 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班干 部、党员的名单一并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第二节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第十二条 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每间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 费用水3立方米,每间房免费用电30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室长按 时交到管理室。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有损坏照价赔 偿。第十四条 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 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7、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 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 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第三节 钥匙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或壁柜钥匙一把),各楼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第十六条 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铂匙收押金10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第十七条 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钥匙由管理室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 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第十八条 学生毕

8、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 赔偿工本费五元。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 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第二十条 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第四节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第二十二条 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 开门,24:00关门,学生24: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

9、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第二十五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第二十六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第二十七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第二十八条 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第二十九条 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第三十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

10、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第三十二条 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第三十三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第三十四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第三十五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第三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赔偿。第五节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规定第三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批准,开出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并交纳管理费。家住本市(含市郊

11、)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第三十八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宿舍。第三十九条 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学生宿 舍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 请,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第四十条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 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事项详见本宿舍楼通知。第六节 校“文明寝室”评比条例第四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比制度1、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1月份,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2、评比小组:各楼楼长和物业管理学生会宿舍负责人;3、评比小组评选

12、出“文明寝室”,学年末把名单递交学生宿舍管理 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四十三条 “文明寝室”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积极向上;2、寝室成员一学年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3、寝室成员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警告者 ;4、寝室成员无严重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5、寝室无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第四十四条 评比项目1、评比标准(1)地面、墙面3分: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墙面无蛛网 积灰,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2)床铺,被褥4分:被褥叠放整齐,朝向一致,床单、枕巾干净平整,无乱放杂物;(3)物品摆放4分:桌凳按标准摆放,洗漱用具、书籍、箱子 等物品摆放整齐;(4

13、)门窗玻璃、灯具3分:(5)阳台、卫生间4分:阳台整洁,无乱堆放杂物,卫生间无异昧积垢;(6)文化氛围,整体形象2分:2、加分因素(上限10分)(1)一月全优寝室加1分,“卫生先进”寝室加2分;(2)寝室成员有积极参予学生宿舍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楼长、层长工作的寝室加05分一1分;(3)工作出色的楼长、层长所在的寝室加1分。3、扣分因素(1)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有一次不合格扣O5分,有二次扣1分,有三次扣15分,以此类推;(2)寝室成员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有一个扣O5分;(3)平时有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者扣12分。第四十五条 奖励方式1、给予“文明寝室”物质奖励,并贴上“文

14、明寝室”标志;2、“文明寝室”成员在评奖学金时加分。第七节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六条 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须交维修费的要一次交清,否则不予修理或修理后从押金中扣除。第四十七条 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公寓服务中心,由管理员验收宿舍及家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九条 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 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发还押金。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收还钥匙后,退还押金。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第五十条 办完离校手续后,在三天内离校,如仍滞留在原宿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走者保管。第五十二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第五十三条 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需全部交清,如拒 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五十四条 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等。第五十五条 提前办理离校手续,按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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