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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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借款费用案例解析及筹划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

2、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作一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资本化。 变化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当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 变化三: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案例1亚光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开始购建

3、一个生产车间,预计2010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占用了一笔专门借款,两笔一般借款,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借款状况:1.2008年1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本金为40000万元,利率为9%,三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 2.2007年11月1日取得一般借款,本金为286007万元,利率为6%,三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3.2007年12月1日取得一般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利率为8%,五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 2008年支出状况: 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物资的价款和增值税金共20000万元; 2月1日,支付建造人员职工薪酬3150万元: 3月1日,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建造生

4、产车间。该产品的成本为26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15000万元,当初购买该材料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0万元,该产品计税价格为50000万元,增值税率17%; 3月31日,为本月用于该生产车间建造的产品缴纳增值税5950万元; 假定该公司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每月按50天计算,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闲置专门借款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的短期投资。假定短期投资年收益率为6%。 那么,2007年1、2、3月份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月 专门借款: 应付利息=40000×9%/12=300(万元) 短期投资收益=(40000-20000)×

5、6%/12=100(万元) 资本化的金额=500-100=200(万元) 一般借款: 费用化金额=28600×6%/12+25000+8%/12=309.6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200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0 财务费用309.67 贷:应付利息609.67 2月 专门借款: 应付利息=4000×9%/12=300(万元) 短期投资收益=(40000-20000-3150)×6%/12=84.25(万元) 资本化的金额=300-84.25=215.75(万元) 一般借款: 费用化金额=28600×6%/12+25000&time

6、s;8%/12=309.6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215.75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84.25 财务费用309.67 贷:虚付利息609.67 3月 专门借款: 应付利息=4000×9%/12=300(万元) 资本化的金额=40000×9%/12=300(万元) 一般借款: 资本化金额应当以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为限,3月1日资本支出为26000+2550=28550(万元),3月31日资本支出为5950万元 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本支出加权平均数 =(20000+3150+28550-40000)×30/30+5950&

7、times;0/30=11700(万元)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利率 =(28600×6%+25000×8%)/(28600+25000)=6.95%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11700×6.95%/12=67.58(万元) 应付利息=28600×6%/12+25000×8%/12=309.67(万元) 费用化金额=309.67-67.58=242.09(万元) 资本化金额合计=300+67.38=367.58(万元) 借:在建工程367.58 财务费用242.09 贷:应付利息609.67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8、,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小结: 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步骤:(1)先算加权平均资本化率,按照一定的期间来计算资本化率,不一定是以年为单位,可能是一个月。也

9、可能是一个季度等等,总之只要是一个完整的期间就可以计算资本化率。 需要记住:资本化率和在建工程一点关系都没有。(2)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一般借款的处理难点是计算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所谓的加权平均数,通俗的讲就是该笔被在建工程占用的支出占这个资本化期间的比例。对于之前已经支出的部分,存量权数是1,如果是当期支出的部分,权数就需要根据该笔支出实际被占用的期间为基础来确定。比如一笔支出是在年初支出的,那么该笔支出在当年的加权平均支出权数=12/12;如果该笔支出是在三月初支出的,那么该笔支出的权数=10/12。 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因为既然是一般借款,没有占用的

10、部分自然和在建工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冲减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的。这是一般借款与专门借款的主要不同。 借款费用财税差异 关于借款费用,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新准则与税法在以下方面趋于一致: 实际利率法下财税协调一致 如果企业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作为一般借款的,会计上债券产生的实际利息费用=债券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而不是根据票面利率计算的票面利息。 财税200780号规定: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应付债券处理基本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借款费用资本化趋于一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即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

12、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而财税200780号,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即税法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折旧的计提仍以税法为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与税法仍存在着差异,例如关联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购买企业债券。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

13、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

14、)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21号的实施,意味着自2008年起,取消了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但增加了限制资本弱化的规定,我们不妨就新政策进行以下筹划: 案例2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关联方(非金融法人企业),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所得200万元,乙企业预计亏损160万元。未筹划前,合计缴纳所得税为50万元。 筹划:甲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发行债券2000万元,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 甲企业缴纳所得税=(200-140)书25%=15万元 乙企业所得额=-160+140

15、=-20万元 合计缴纳所得税=15万元 但是,根据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规定标准(一般企业不超过2倍;金融企业不超过5倍) 假设乙企业在甲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甲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2000/权益性投资200=10倍,大于2倍,则应以权益性投资的2倍为基数计算利息。 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 纳税调增=140-28=112万元 甲企业所得税=(200-28)×25%=43万元 对于乙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乙企业所得额=-160+140=-20万元 合计缴纳所得税=43万元 小结: 通过以上债券融资,甲企业节税7万元(50-43)。另外,在流转税方面也有筹划空间: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113号:企业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采取统借统还或转贷给下属企业的资金收取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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