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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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怎么办?小编希望 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怎么办?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政府管理的土地资源是可以依法租给需要土地的人民的,租赁土地自然需要签订租地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合同保证的前提下承租人会利用土地建房子或者种植,但合同到期的时候土地就会被政府收回,那么,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怎么办呢?一、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怎么办?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础上添附新物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2、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相关知识:第十

3、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

4、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综上所述,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待的。总之,如果跟政府协商合同内容的时候就把附属物的问题明确写在合同中就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好的办法来解决附属物的归属,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文就需要双方在合同到期的时候再次协商解决。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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