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59864290 上传时间:2024-02-04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doc(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一、问题的缘起1998年寒假期间浙江省义乌市正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殡葬改革引起了我们很大的关注。该市政府规定要求从1997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所有去世的公民实行火葬,结果引起许多农民强烈的反应。义乌市就曾因此发生过有老人为避免火葬而服毒自杀的事件。这种法律与现实的剧烈冲突很自然引发人们对我国法律的性质的思考。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导致了国人强烈的现代化情结 ,“实现四个现代化”于是成了国家建设的目标,而法制的现代化则成了法律领域的震天口号。这种以现代化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建设倾向于把中国的社会现实视为落后的、只是被动地等待国家法律改造的对象,因而很容易导致过分夸大国家制

2、定法的作用。针对这种对国家法律的浪漫主义倾向,有人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的概念,指出国家法律只有与人们生活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否则只能导致失败。有人对此却则不以为然,认为这种观点对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提出的怀疑,可能会动摇制定法的权威地位,并进而否认立法和法理学追求进步的努力,因而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害的。尽管有以上的争论,但有关关注民间法和法制实际状况的研究却逐步展开了。这些研究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社会学分析,使人们认识到与法学家热情激昂的理论讨论相比相对沉寂但却更活生生的法律现实;这种研究进一步提醒我们,我们的法制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可能具有巨大

3、差异。我们可以将两者的不同区分为“外生型”与“内生型”法治或者“政治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法治之间的差异。这种外生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主要是由法学家或政府部门设计出法律并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向社会予以推行的;它总是以一种改造传统和现实的力量的面目出现。那么,在这种大规模的国家法律改造力量面前,我们的公民是怎样对待自以为代表“正义”的法律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传统习惯的?在代表现代的国家法律与代表传统的民间习俗相互冲突时,各自又是怎样坚持自己的正当性的?处于主动地位的政府在具体的情境中又是怎样处理这类矛盾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正是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国务院刚颁布不久的殡葬管理条例在义乌市的执

4、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试图通过对这一国家法实施个案的了解与分析对上述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这次调查是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本文在写作方式上将先考察义乌市政府在执行国家法律时的行为表现,然后再考察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村民们对改革的反应,最后将结合调查的结果作一些理论探讨。一、法律实施中积极的政府殡葬改革是建国以来的一项由政府推动的由来已久的社会改造运动。但自从1956年新中国的缔造者们签名倡导火葬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还一直处于倡导阶段。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但它们倡导性质仍很浓厚。但近年来国家对土葬这种占用大量

5、土地资源的丧葬方式变得越来越不能容忍了。于是199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的水平”。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也决定借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火葬,在这种背景下,义乌市也开始了全面的殡葬改革。显然,为了进行殡葬改革,义乌市政府充当了相当积极的角色。早在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1997年5月下旬,义乌市殡改领导小组就召开了全体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方法、步骤、目的和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生效前(该条例1998年1月1生效),义乌市政府便已决定提前两个月开始在全市推行火葬。在完成规范制定和组织工作后,政府开始大力发动宣传

6、机器。政府意识到在农村进行殡葬改革的困难所在:“殡葬改革是与几千年传统观念决裂的一项社会改革,要一下子扭转群众思想认识是难的,必须做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因此,政府确信舆论先行对殡葬改革推行的有效性。为此,义乌市电视台、市报社除了在10月5日前对各级政府召开的殡改动员大会进行广泛的报导外,对火葬推行后,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断进行了跟踪报道;各乡镇也充分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标语等进行宣传。让人惊异的是,市政府还印发了有关殡改内容的通告,将之分发到每家每户。这些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思想工作”的重视,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殡改任务艰巨性的认识。政府的目标就是要“使殡葬改革舆论形成强大氛围,也使1

7、0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火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那么怎样使政策法律真正得以落实呢?具体的执行方式又怎样?义乌市殡葬管理所的领导认为:“一靠宣传政策方针,二靠强制措施。”在所有政策宣传到家后,接下去便是要“各级领导确实做到了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决心下死。” 当发生有村民不肯火化或将骨灰或尸体装棺土葬等违法事件时,就要靠领导干部做思想工作。下面是义乌市政府殡葬改革工作总结报告中的几个案例。案例一 徐江镇东上村一名四岁小水孩发生车辆事故之后,其亲属就是不肯及时将遗体火化,甚至还围攻前去做工作公安干警。在阻力大情况下,市政法委书记朱礼盛同志带领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辞辛劳深夜赶到现场,亲自组织干部召开会

8、议,统一思想,又召集死者亲属做说服教育工作,并明确表示火化是必定的,最后终于使问题得以解决。案例二 吴店镇苍王村发生骨灰装棺土葬事件,镇党委、政府知道这一情况后,一方面上门做亲属思想工作,一方面组成三个组,即行动组、保卫组、说服教育组一起上现场,由于三者密切配合,使起棺取盒顺利完成。这些都是由于领导干部重视而使问题顺利得以解决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都有一个特点,即面对违法事件,总是由领导干部带领一群干部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这种带有说服教育性质的活动实际上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执法行为。但政府总是试图避免执法活动所固有的强制色彩,相反地,他们似乎将这种思想工作当作执法活动本身。对此,一位新丧母的村民有

9、着比较生动的描述:访谈资料一 (苏溪镇董村村民)我妈去年10月11日去世后,简直一天也没安心过。第二天,干部便上门要求我们将人火化掉,我们不同意。但后来没办法,便说火化费不来出。片书记便说:“你们不出,我出!”由于当时这里公墓未做好,他们允许将骨灰先放到空穴里去。可没想到过了一个多月,他们又要求将骨灰挖出来葬到公墓里去,我们想人都已葬了,还要挖出来干什么!他们就经常来逼我们,一会叫我们到大队去,一会叫我到乡里去。我们原想拖一阵子可能便会算了。没想后来乡里、镇里、大队里又来了二三十人,镇人大主席也来了。他们要求12月12日前一定要将骨灰拿出,否则要连我爹的坟也要炸掉,并要罚款3000元;他们还威

10、胁说,如果不同意还要将人带走政策应因地制宜,城里人插针无地,平原也可以实行,我们山区实在不应这样。问殡仪馆的司机别人的情况怎么样,他说:“跟计划生育一样,(思想)通的少,100%都如此。”各级干部频繁上门做思想工作,或动之以情或晓之以理,有时甚至不惜进行非法恐吓,总之再顽固的最后也要让其“自愿”执行。这样软硬结合,政府最后显然很成功:“从10月5日至今(12月底)共发生了20余起骨灰盒装棺土葬或安葬在寿坑的事件,最后通过乡镇积极做工作,均陆续地起棺或取出安放于指定的公墓内。”最后,政府自豪地宣称:“自1997年10月5日至12月31日,遗体火化率为100%,没有一起强制起棺火化事件的发生。”综

11、观以上义乌市政府的整个行为表现,可以看出,政府的参与热情是巨大的。义乌市把农村地区的殡葬改革作为市政府正在城区进行的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活动的一个延伸。政府的积极主动性也是空前的,这不光表现在它走在了全省的前列,更重要的是它充分调动了政府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等各种资源。在法律的实施中,政府充当了一种文明使者的角色,它既要向广大的农村地区撒播文明的种子,又要用温厉兼俱的手段使之真正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为此,它不惜把政策、法律宣传得家喻户晓,并且宁可让干部们不辞辛劳苦口婆心地上门劝说。这种积极政府显然不同于韦伯所说的正式理性制度下的官僚政府。这种官僚政府只服从于形式理性的法律,而对法律的执行效果则持一种

12、非常漠然的态度;它所要做的只是对违法案件按照法律程序的机械化处理,而对案件的个别正义则殊少关心。在义乌市殡葬改革中,义乌市政府显然并没有只是依据规定恃法行政,消极地对违法者强制执行,相反地,它除了事前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外,一再强调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对违法案件,各级领导往往不惜亲自出马,好说歹说,也要让违法者“自愿”执行法律。三、“法治”下困惑的村民(一)政策目的在这场由政府推动的轰轰烈烈的殡葬改革运动中,政府积极参与的热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相信殡葬改革所代表的进步性,正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便申明的那样,法律推行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义乌市殡仪馆的领导

13、则将实行殡葬改革的好处简单概括为三点:“节约土地,节省财物,促进文明。”实现这些“好处”是殡葬改革法律的政策目标,也是政府认为法律应该大力推行的合理性所在。但这种政策目标开始只是政府的抽象预设,至于最后能否真正实现,则还取决于法律规范对象的评价与认同。在“你认为实行火葬(火化后入公墓)能够节省土地吗?”这个问题上,接受调查者中回答“能”的占88.9%,回答“不能”的仅占7.1%,而认为“能”和“有时能”的占92.9%。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村民认为能够节省土地,这也说明法律受动者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与国家的政策目标保持了比较高的一致性。这种认同部分地与义乌市的实际耕地状况密切相关。义乌市是以山地

14、和丘陵地形为主的县级市,其耕地面积只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5%。这也说明节约耕地也是还仍然依附于土地的村民们的自然愿望。在“你认为实行火葬能够节约财物吗?”这一问题上,村民们认为“能”的占20%,认为“与过去差不多”的占20%,认为“不能反而更浪费”的占60%。这表明人们对法律执行效果的认识与政策目标上有很大的出入,认为政策目的可以实现的仅占20%。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推行火葬就是为了“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但事实好像并没有达到这一点。为此我们可以对实行殡葬改革前后的花费情况作一比较。按照义乌市农村的习俗,殡葬费用主要就花费在殡葬仪式以及买棺、建坟三个方面。实行火葬后,政府认为建坟和买

15、棺的支出即可省去,再通过节俭办丧就可达到节省财物的目的。让我们看看事实是否能做到这一点。在“你对农村办丧中(吃丧、祭祀)传统仪式看法如何”的问题上,认为“应当坚持传统做法”的占32.9%,认为“应当适当简办”的占54.1%,认为“应当革除旧风俗”的占13%。这里认为应当简办的比重不小,再加上比较激进的革除旧风俗的观点,愿意简办的总共就占了62.1%,可见,村民们的主观愿望与政策目标还是有很大的一致性的。但由于“节俭地办丧事”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政府建议,并不是制度性的强制安排,因此,政策目标能否达到仍然取决于村民们实际是否能够如他们的愿望那样做。在对新丧户进行的调查中,除了一位在城里当医生的丧户外

16、,其它人都称他们的丧葬仪式并没有多大的改变,看来村民们似乎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完全按个人的良好愿望行事。这一点也并不难理解。农村“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种村民彼此熟悉但环境却相对封闭的社会内部会形成独特的“村落文化”,在村落文化中,“村落中的成员存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每个人都受到村落共同体的习俗压力,要按照既定的规矩办事。在访谈中,人们惯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人家怎么做,我们也怎么做。”因此在这些习俗的严重束缚下,要通过简办丧葬仪式来节省花费是不大现实的,至少不可能马上能够见效。既然不能依靠制度外的提倡和号召来达到政策目的,那么只能寄希望于强制性的国家制度安排来实现。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就是强制将尸体火化,并将骨灰统一葬入公墓。但是新制度的实行也是需要社会成本的。如果要达到节省财物的政策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