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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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二、关于申

2、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 . 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2 . 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3 .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4 .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 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

3、人次 /年的,不应低于200 平方米;高于1000 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 平方米。2. 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3. 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 ,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4. 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 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5. 办公场所应具有存放海员外派活动相关文书、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三、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人员要求(一)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

4、职管理人员1. 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是指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2 .船员任职资历是指持有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6 个月。3 .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 人。4 .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5 . 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二)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1.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该从业经历包括: 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

5、位(如: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2. 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3. 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上述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四、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培训、岗位技能训练及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要求(一)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体现形式为培训和训练的制度和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1 . 机构应当制定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和训练的开展方式(如:自行组织、委托培训、第三方

6、培训等)、适用对象、时间安排、主要课程类型、实施场地、教材准备、教师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相关运作流程等内容。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教育培训制度。2 .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所需的师资(自有或外聘),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应具有与从事培训和技能训练科目相对应的资格和水平;场地、设施设备应与海员外派规模相适应;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应可保证培训和训练的效果满足外派海员需要。(二)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体现形式为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制度、人员。1. 机构应当制定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机构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

7、的方式、主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2. 法律事务的方式是指自有专业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海员外派法律事务协作协议、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方式。主要法律事务内容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权益保障/劳动劳务纠纷/保险索赔的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针对各类事务的处理方式及流程、以及机构内部支持保障等内容。3. 机构应当明确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1 ) 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与机构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

8、主体已为其在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2)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相关事务所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协议的期限不得少于1 年,且应在到期后及时重签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3) 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应当予以书面确认,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机构所属集团应当已经以其名义、在其所在地主管部门、为上述专业法律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五、

9、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制度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留存制度执行、改进的相关书面记录。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海员外派机构应以机构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外派规模为基础,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海员外派机构为规范海员外派行为,保证船员服务质量,推动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应从机构自身实际出发

10、,依据所开展的业务种类、运作模式及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制度的内容应至少体现下述内容:1. 服务质量的宗旨( 1 ) 应当明确海员外派的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其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应至少体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海员外派原则、核查和妥善处理各种投诉的目标、保证对外派海员的跟踪服务的目标、为外派海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的目标、全面和妥善处理外派海员突发事件的目标等。( 2) 可以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从事海员外派的服务、管理及发展方面的理念,并提供各相关方面的标准或目标。如:安全管理目标、优质服务目标、顾客满意目标、企业发展目标、船员发展目标等。2 .业务内容、工作程序及

11、要求( 1 )业务内容:应当明确机构为开展海员外派而划分的业务内容,如: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招募、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培训与训练、船员派遣、船员证件办理与管理、船员跟踪管理、突发事件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等。( 2) 工作程序及要求:应当对应海员外派的业务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并在程序中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包括“谁、何时、何地、为何、怎样、 (做)何事”的要素,相关工作程序,可增加业务工作流程图作为说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机构制定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应至少包括境外船东的评估、船舶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等,并制定具体评估方式方法。境外船东的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

12、至少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境外船东的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其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境外船东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船舶适航;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作业安全和防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未被港口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评估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如2006 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并经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至少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

13、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社会保险的缴纳,外派海员跟踪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外派海员遣返,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外派海员免责条款,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船员招募机构制定船员招募程序应至少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并制定具体的方式方法。船员招募程序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低于

14、16 周岁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佣或聘用18 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 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确保船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劳动关系的确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规定。外派海员的培训与训练。培训与训练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船员派遣机构制定船员派遣程序应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下船安排等。船员派遣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船员获得接受船东面试的充分指导、船员知悉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有关内容、船员和境外船东依约签订海员就

15、业协议、机构与船员根据派遣任务签订上船协议等。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体检证书、船员相关证明文书等的办理流程及管理方式。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不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不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各类船员证件;有效管理、监控和跟踪本机构负责办理的船员出入境证件。船员跟踪管理。建立对海员外派的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外派海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的程序,保持与境 外船东、外派海员的顺畅沟通,告知船员投诉的方式方法,确保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3 .船员用工制度机构应当建立船员用工制度,船员用工制度至少包括用工类型、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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