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庆路一标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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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福庆路南延工程标段发包人: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见证方: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二九年八月 /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全称):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见证方(全称): 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福庆路南延工程标段 2

2、、项目编码: 3、工程地点及规模:宁波市鄞州区 ,全长3450米,标准路幅宽度为44米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甬发改投资函(2008)158号5、资金来源:宁波市50%,鄞州区25%,东钱湖25%融资解决。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全长3450米,路幅宽度44米。(具体范围以施工图为准)三、合同工期6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2、安全达到: 合格 3、文明施工要求: 合格 五、合同价款中标金额:壹亿叁仟零贰拾叁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中标下浮率 10.58 %)¥130232345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工程保修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工程款支付情况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8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且承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生效。十、本协议书一式十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五 份,见证方五份,市重点工程招标办、市监察局及公证处各一份。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4、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 证 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 话:传 真: 邮政编码: 2009年8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 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条款;(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施工图纸;(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5、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通用条款”;(8)、通用条款: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运用法律(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3、图纸和规范(1)、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方代表许可,承包方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2)、发包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承包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

6、将自己的意见告诉发包方。在发包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这些意见,就如同是发包方自己提出来的一样。第二条 监理公司及权限范围1、本工程发包方委托 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实行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2、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方的授权部分行使合同中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第三条 施工准备1、移交场地(道路红线)根据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承包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发包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承包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承

7、包方接收场地之日。2、查看工地承包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中的地层分布情况、填渣前原有工程地貌、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3、成立现场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发包方代表(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

8、承包方。(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以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予以执行。承包方有义务对错误指令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电告发包方代表,如发包方代表仍坚持其指令,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3)、发包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方的授权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4)、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需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继者承担前任所负的责任。5、承包方驻工地代表(1)、承包方的要求、请示

9、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3)、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并在开工前7天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发包方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10、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4)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 江炳生 。 6、发包方工作发包方必须及时一次性或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建筑物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这些问题。(2)、办理工程所需各种证件批件。(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接。(4)、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5)、提供施工图5套及有关地勘资料。7、承包方工作(1)、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施工设备等进场计划,送发包方审查; (2)、按工程需要对从事危险

11、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做好场地的照明、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4)、通水、通电及变压器安装、施工场地平整、临时便道、临时用地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排水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自付。(6)、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12、,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发包方从前六期每月计量款中按月等额暂扣至30万元/公里,在竣工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60天内结清(无息),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办理。(8)、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包括材料试验和分析、反映工程形象的图纸和文字记录,这些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好自来水管、通信设施、煤气管等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方统一协调。(10)、承包方须自备发电机组,费用自理。(11)、完成发包方提交的其他合理任务。(12)、承包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含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不

13、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13)、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4)、做好与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配合: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

14、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业主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业主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征得业主同意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15)、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地下各种管线资料和有关部门设置的地面标记,施工中提前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避免纠纷。若施工中挖到资料显示以外的管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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