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59850717 上传时间:2023-09-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107章 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摘要:本条例旨在授权建造电车轨道。第107章 第45条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须缴付的车费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指示就上述电车轨道的使用向公司缴付协定的车费及收费,或如没有达成协定,则缴付的车费及收费款额须以特别案件呈述方式厘定。(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第107章 第46条(由1972年第7号第2条废除)第107章 第47条电车轨道上的交通电车轨道上的交通电车轨道可用以运载乘客、动物、物品、销售品、商品、矿物及包裹。第107章 第48条公司可拒绝运载某些物品除质量不超过7公

2、斤或体积不超过30升的乘客行李外,公司并非必须运载任何动物、物品、销售品、商品、矿物或包裹。(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7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107章 第49条(由1975年第78号第2条废除)第107章 第50条乘客车费车费(1)公司可向在电车轨道上或其任何路段上乘搭电车的每名乘客要求并收取不超过下列车费率的车费从电车轨道上任何一站至所乘电车厢显示的终站3角*。(由1972年第41号第2条修订;由1975年第78号第3条修订)(2)在公司各办事处及在电车轨道上所使用的每辆电车厢内,均须在显眼处展示一张以中文及英文印明的车费表,表上列明当其时已获批准

3、收取的各项车费:但如该收费表的中文印刷本与英文印刷本有差异,则以该收费表的英文印刷本为准。(由1946年第32号第3条代替。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_注:*有关新车费率见电车条例(修订车费)公告(第107章,附属法例)第107章 第51条车费率的修订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1)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公司可将当其时已获批准的电车轨道全程或任何部分路程的车费率修订。(2)任何有关修订须在宪报刊登后1个月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命令在宪报刊登后的较短期间内开始生效。(由1946年第32号第4条代替。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第107章 第52条(由

4、1972年第41号第3条废除)第107章 第53条如电车厢客满时,公司并非必须载客如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容纳乘客的地方已完全客满,则公司并非必须为任何乘客在该电车厢之内或之上找寻容纳该乘客的地方,即使该乘客可能已购买令他有权乘搭电车的车票亦然。(由1915年第34号第4条代替)第107章 第54条乘客的行李除质量不超过7公斤或体积不超过30升的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外,乘客不得将其他个人行李携带上电车。所有该等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必须手提,由携带的乘客负责,并不得占用座位的任何部分,其形状或种类亦不得对其他乘客造成烦扰或不便。(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77年第

5、156号法律公告修订)第107章 第55条车费的缴付已获批准的车费,须在公司藉附于车费表上的公告内所指定的地方,以指定的方式缴付予指定的人。(由1946年第32号第6条代替。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第107章 第55A条对租车服务及游览服务的豁免(1)第50、51及55条不适用于用作租车服务或游览服务的电车服务。(2)在任何时间内可用作游览服务的电车厢的最高数目,须经运输署署长以书面批准。(3)每一辆用于游览服务的电车厢须在车头及车身左边,以中文及英文显眼地示明须缴付的车费,使拟成为乘客者在未登车前容易看见。(4)就本条而言(a)“指定电车站”(designated tram stop

6、) 指按照根据第38条订立的规例而指定作为电车站的地方;(b)“租车服务”(hire service) 指有人付款租用电车厢一段时间以作运载乘客的一种服务;(c)“游览服务”(tour service) 指以另订的车费,将乘客从电车厢所行驶的路上的一个指定电车站运载至另一个指定电车站的一种服务,而该电车厢(i)是为乘客观光之用而设计的;(ii)显眼地标明“游览电车”及“tour tram”字样;及 (由1997年第80号第111条修订)(iii)装有由售票员操作的登车车门。(由1988年第9号第2条增补)第107章 第56条放弃业务时须修复道路业务的放弃如公司放弃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部分,而当

7、时正占用电车轨道或其任何部分,则公司须在方便范围内尽快,及在一切情形下最多在8个星期内(除非署长以书面同意其他期限),将地面填平及将路面修好,并将曾敷设而现已放弃的电车轨道或部分电车轨道的道路修复至令署长满意的良好状况,并须将有关工程剩余的铺路物料或碎石或废弃物清除;此外,亦须在这期间安排在开掘或挖开道路的地方加设栏栅及派人看守,并于夜间提供适当照明:但如公司没有遵从本条的规定,署长可在给予公司7天通知后,随时移走电车轨道,并进行所需工程以修复道路至本条所规定的状况,而署长由于进行该项工程所引致的开支须由公司付还。(由191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43号修订;由1913年第246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