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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剂科关于严禁借药和以药换药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房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禁止医院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到医院药房借药或以药换药,药房人员不得擅自为医院员工或其他人员借药或以药换药提供方便,更不得将药品私相授予。二、因抢救、治疗病人等情况需要借药时,临床科室事后必须填写借药登记表,包括借药科室、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借药人等,原则上24小时内必须按医院制度凭发票销账;药剂科当事人在借药时需记录借出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并在科室归还药品填写借药登记表时,补全发药人、日期、并签字。三、特殊情况需要借药时,
2、院领导或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临床科室按第二条执行。四、所借药品必须由发药人在一周内追回,归还药品时不接受药品实物,只接受相关记账凭据或缴款的处方,坚决禁止采用以药换药的形式。五、借药登记表表中借药人、发药人登记不清楚者,除所借药品由药剂科当事人赔偿外,另扣药剂科当事人绩效200元,对于借药不登记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赔偿借出药品。六、 药剂科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药品借出或以药换药,一经查实,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并视情节轻重报院方处理,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七、 药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把好借药或以药换药关。八、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药剂科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