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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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财政部令第 3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 1992178 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 5 号)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二O六年二月十五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下同)。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 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 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 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 会公众等。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

3、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 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 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 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 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4、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 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 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 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

5、者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 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 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 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 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

6、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 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 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 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 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7、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 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 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 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

8、向所有者分 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 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 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

9、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4i2rJ曲 B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 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 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 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 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

10、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 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 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 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

11、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 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 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 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 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 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 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 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 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

12、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 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 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 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 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 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 量。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13、计量的,应当保证所 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 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 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 会计报表。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 成果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以及对未

14、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 年1 月1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2006 ) 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 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建造合同。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15、的材 料和物料等。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计量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 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 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 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 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 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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