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权利与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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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大致上來說,權利多而義務少。權利有平等、自由、受益、參政四權。而義務則有納稅、服兵役等,在美國甚至不用服兵役。 林紀東: 自由權 - 由大到小。 平等權 - 由法律上形式的平等漸趨於實質的平等。 參政權 - 由小到大。 受益權 - 由消極的免受侵害,而給予救濟趨於積極的保障生存工作權。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 平等權保障的對象( 包不包括外國人 ) 學者看法 林紀東 - a. 就人民有關權利而言,自由權最多(八十四條)。自由柱這一部 分應包括外國人在內。 b. 就受益權來看,第十五條的財產權及第十六條的請願、訴訟、訴願, 應包

2、括外國人在內。 但關於受益權的生存、工作、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應採取民生主義的社會 福利政策,而此乃基於國家對國民的保障,故不包括外國人在內。 c. 參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利不包 括外國人在內。 劉慶瑞 - a. 人權( Human Rights ) 縱非本國人民,若居住在本國境內,亦得與本國人同樣享受的權利, 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自由權。 b. 國民權( Peoples Rights ) 只有本國人始得享受的權利,如:經濟及教育上的受益權。 c. 公民權( Citizens Rights ) 只有公民才能享受的權利,如:參政權、自由權、受益權、和服公職 之權

3、。 有公民身分者得兼有公民權、國民權、和人權。 有國民身分者得兼有國民權和人權。 而在國內之外國人只能享受人權。 一般理論而言 - a. 應該 - . 因為平等是一種天賦的權利,為較國民資格為先的天賦權利,其主 體殊無以國民為限之必要。 . 在技術上可先給予於因國籍差異有設為差別之必要時,再以法律為 差別之規定,無須在本條文中先排除。 . 現代國家常在條約中給予雙方人民同等的對待。此以憲法給予而條 約定之為宜,若於憲法中排除外國人的平等權,則條約將如何規定 成一問題。 補充 禮讓主義:在國際司法上,若他國不給予我國人民權利,則受損者在對 方,但我國若因此也不給予他國人民權利,則他國人民因此 不

4、來,國際貿易交流減少,我國實則受損,故採禮讓主義。 b. 不應該 - . 本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本章其他條文均無此用語)。因此保 障對象應以本國人為限,外國人除外。 . 目前國際關未臻於世界大同,四海一家的境界,我國國勢又甚衰弱 ,為保障國家利益,主張採報復主義。別人不予我們這種權利,我 們亦不予人。 . 憲法上先排除,如有需要再由國家制定法律賦予在華外國人,並不 違憲。(因憲法僅不許制定使在華之外國人,具有與國民相同法律 地位之法律。) 二.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的是什麼? 法律適用說 - 基於天賦不平等的事實 謂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語,係指法律適用上之平等,不是指法律本身內容 的平等,其理

5、由大約有二: 由法條之文理解釋,僅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非謂當制定一律平等之法 律。 人不可能天生無差別,事實上的差異甚多,因此法律不是在防止天賦的不 平等的事實,而是在防止人為的不平等,基於天賦的不平等。法律可以有 不平等的內容,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語表現在適用而非內容上。 立法者拘束說 - 基於天賦平等、人權不平等的事實 平等為自由之基礎。(必須所有國民無男女、宗教、種族等之分,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而後自由權及其他權利必須受平等權之保障,才能普遍與徹底而合於 民主政治的真諦。平等權既如此重要,倘解本條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語僅 能拘束適用法律之機關,不能拘束立法機關,則立法機關可任意制定對人民為 不

6、平等處遇之法律而不能視為違憲,將走回人為不平等的老路,憲法保障平等 權的規定亦失其效用。因此主張約束立法者不能制定不同內容的法律,而侵害 了人民天賦的權利。 綜合而言,前者重於天賦不平等的事實,以為法律之規定僅能為相對之無差別 (相對之平等),而不能為絕對之無差別(絕對之平等)。主張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一語指的是法律的適用而言。後者主要是考量人為的不平等,以為若 立法機關可以為內容不平等之法律,則其法律合不合憲法的標準又在那裡?因 此為了防止人為的不平等,主張拘束立法者,不可為內容不平待之法律。(林 紀東先生主張後者) 三. 例示規定或列舉規定的問題 例示規定 立法機關不可因男女、宗教、種族、階

7、級、黨派之外的原因,而制定出對國民 為不同待遇之法律,執行機關亦不得為不同之適用。(主張立法拘束說者多主 張此為例示規定)概憲法為根本法,欲以有限的條文就國家之大計,設為規定 ,自僅能擇其最主要者為之,對於繁雜之事項,亦僅能擇優舉例,以概其餘。 列舉規定 可在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之外視實際情形立法給予不同的對待。 若為例示之規定,則是否不得因年齡的不同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若為此說則 未成年飲是否應有公民權? 若為列舉之規定,又似乎不合憲法注意平等權保護之真諦。 四. 平等權之類別 男女平等 公權和私權都應平等(婚姻、繼承);保障婦女之法律(憲法134、153、156) 宗教平等 可否

8、有國教 政教如何分離 是否可以制定宗教法來限制宗教 種族平等 就個人而言(非如憲法第五條);因血統差別。如:1964年,美國詹森總統給 予黑人在各州的平等權。 階級平等 人為造成。 經濟上:資產階級 勞動階級 政治上:貴族階級 奴隸階級 黨派平等 政黨平等 黨員平等 不因參加那個政黨而有特權或歧視。 一律平等的意義 反對可以為差別待遇者害怕重回人為不平等之路,另有人以為必須正視天賦的 不平等,在特殊的情形下(如少年有犯罪行為),可在法律上設為差別之待遇 ,但此差別之待遇必須建築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總之,合理之差別,不能謂 為違背本項;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則視為違憲。(相對平等不能做到絕對平等, 標

9、準在那裡給予居於社會劣勢者。)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補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補拘禁。非由法院依定法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補、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補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之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補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補之機關查覆。逮補拘禁之機關對於 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延遲。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補拘禁時,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10、向逮補拘禁之機關追 究,依法處理。 人身自由乃一切自由之基礎。 一. 除外條款 現行犯不論任何人皆可以逕行逮補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2、3項) 現行犯,係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而言。 何謂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者。 因持有兇器、贓物、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人者。 為何現行犯任何人皆可逮補 防止被告逃亡。 避免證據喪失。 防止罪行擴大。 二. 司法一元主義 僅法院有審問處罰之權,其他機關均無此權。 (逮補拘禁是手段,審問處罰是目的) 司法機關(廣義的法院) 法院之審判部門。 偵察執行的檢察署。 警察機關 實際執行警察業務之各單位。 事業警察。如:森林

11、警察、漁警。 憲兵、調查人員。 法院 依法院組織法所組成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審判部門。(不包括檢察部門) 狹義的司法一元主義 林紀東先生和劉慶瑞先生認為此法院專指法院的審判部門。 原因: 本項以法院和司法機關並稱,認為法院專指法院的審判部門。 本項所稱法院應指具有處罰權的審判部門,因執行偵察的機關並無處罰權。 為狹義的法院,因為只有審判部門才有提審權。 廣義的司法一元主義 謝瀛洲:只有法院的審察部門才有逮補拘禁的權利。( 檢察一元化、審判一元化。 ) 為了保障人身自由,故只有法院的審判部門才有逮補拘禁的權利。而且不但要 在法院審判部門依法定程序處罰之,並要在法院檢察機關的監督下。

12、提示:狹義的司法一元主義 - 審判部門 廣義的司法一元主義 - 檢察部門 三. 罪刑法定主義 人民非犯行為時,除法律有明文規定之罪狀外,不得科以刑罪之謂。 包含兩方面 程序法 依據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才有逮補拘禁。 實體法 就行為本身給予處罰。 含有下列四點意義 法定主義 必須由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規定來決定是否犯法,不能授權行政命令規 定,亦不容司法官認定判斷。 罪之法定 犯罪行為由法律加以確定。 刑之法定 刑法之制裁要由法律加以確定。 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僅適用於實施後所發生的行為。 a. 刑法以成文法為法源。 b. 不適用類推解釋。 c. 不得有絕對不定期。 四. 提審制度(人身保護狀) 原起於英國的人身保護狀(1679年),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補之恐懼。 所謂逮補機關、拘禁機關(無權機關)是指司法警察、行政機關、軍事機關。 追究對象 - 濫使逮補拘禁沒依法規定之公務員(有權機關)。 我國於民國37年實行提審制度。法院是司法部門;檢察官是一體的(代表政府)不能獨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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