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前待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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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港港前待泊区使用指南引言为进一步保障海上安全形势稳定,提高船舶进出港交通效率,2012年,秦皇岛海事局、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大连海事大学,通过对秦皇岛港通航环境、交通流、船舶通过效率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研究建立了港前待泊区,并经过专家评审,即将投入到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实际应用。 本指南的目的就是向用户简明介绍秦皇岛港港前待泊区的概况,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规定,增进用户对待泊区的了解,使船舶、港口、海事三方通力协作,真正发挥待泊区的功能效用,在安全和效率双方面均得到提升。港前待泊区概况(一)待泊区概念:是指供船舶进港前临时等待的水域,特殊情况下,经指挥中心同意船舶可在该水域内临时锚

2、泊。(二)现设有3个待泊点和3个待泊区,具体如下:1.待泊点:1#待泊点:395353N 1194013E2#待泊点:395314N 1194042E3#待泊点:395235N 1194112E2.待泊区:1#待泊区:以1#待泊点为圆心,4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2#待泊区:以2#待泊点为圆心,4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3#待泊区:以3#待泊点为圆心,4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1#待泊区2#待泊区3#待泊区待泊区使用申请和适用范围(一)使用申请1.待泊区使用采取自愿原则。2.申请方式:有意向使用待泊区的船舶可将本航次待泊区使用申请自行或委托代理公司书面发至指挥中心,申请内容包括船舶尺度、载重吨

3、、吃水、锚泊位置等。3.申请时限:一般至少本航次在有靠泊计划前6小时。4.申请书样式:请见附表。(二)适用范围 1.预靠秦皇岛港六公司、七公司、九公司船舶。2.船舶锚泊位置距南山头灯塔6海里及以上。(如已下锚)3.船舶载重吨为7万吨级及以下。4.船舶满足吃水限制:1#待泊区吃水限制7.9米,2#待泊区吃水限制9.4米,3#待泊区吃水限制9.7米。5.船舶提前起锚不会对正常交通组织和安全造成影响。申请书样式待泊区使用申请书船名航次代理(如有)船长申请时间船宽预抵时间(如未抵港)载重吨锚位(如已抛锚)吃水船舶(或代理)联系方式本船申请使用秦皇岛港港前待泊区。代理公司受船方委托申请使用秦皇岛港港前待

4、泊区。申请人(盖章):附注:1.该表由船方或代理公司填写。2.锚泊位置填写距南山头灯塔方位距离。3.船方申请应盖船章,委托申请盖代理公司章。进入港前待泊区推荐航路十万吨级航道和主航道之间的水域分成三个部分,其中间部分供进入港前待泊区的船舶使用(以下称“港前待泊区推荐航路”),宽度约800米,航向335,其西边线为十万吨级航道和主航道航道中轴线的夹角平分线,距离主航道东边线最近距离约2000米。“港前待泊区航路”与主航道及东航道之间水域可供从东航道和主航道提前“下线”的船舶或拖后“上线”的船舶使用。“港前待泊区航路”与十万吨级航道之间水域可供利用十万吨级航道进出港船舶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使用。推荐

5、航法及注意事项(一)船舶从东、西锚地进入港前待泊区推荐航法及注意事项1.推荐航法船舶由西锚地或东锚地起锚后,分别穿越主航道或十万吨级航道进入“港前待泊区航路”,由“港前待泊区航路”进入指定待泊区。2.注意事项(1)任何时候船舶均应听从VTS中心的指令,严禁擅自行动。 (2)船舶穿越航道时,穿越角度应尽可能接近直角,且不宜小于60。 (3)从锚地进入待泊区的船舶,不应妨碍沿航道进出港船舶的安全通过,当存在碰撞危险时,应给其让路。 (4)航行过程中与其他船舶遭遇构成碰撞危险时,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避让行动。 (5)沿航道航行的重载出港船舶通过待泊区之前,位于待泊区的船舶不得提前进入航

6、道。 (二)沿航道航行的其他进出港船舶推荐航法及注意事项1.航法(1)沿十万吨级航道航行的重载出港船舶无论其吃水多小,均不得提前“下线”,应一直行驶至该航道的端部出港。 (2)沿东航道、主航道航行的进出港船舶,可根据吃水情况“拖后”上线或提前“下线”, 并在上线前或下线后在“港前待泊区航路”与东航道、主航道之间的水域航行。2. 注意事项(1) 从新开河港区和东港区一公司和二公司泊位出港经东航道、主航道提前“下线”的船舶不得占用“港前待泊区航路”,应在“港前待泊区航路”和航道之间的水域航行。 (2) 驶往新开河港区和东港区一公司和二公司泊位的“拖后”上线的船舶不得占用“港前待泊区航路”,应在“港

7、前待泊区航路”与主航道、东航道之间的水域航行。 (3)船舶不应穿越西航道、东航道、主航道、待泊区和十万吨级航道水域,倘若这种穿越会妨碍沿西航道、东航道、主航道、“港前待泊区航路”和十万吨级航道船舶的安全通过。 (4)航行过程中与其他船舶遭遇构成碰撞危险时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避让行动。船舶在待泊区中紧急情况下抛锚的注意事项(一)船舶在紧急情况下需抛锚时,应事先报告指挥中心。(二)锚泊点应选择待泊区的中点,要求抛锚尽量准确,以减少对周围水域的影响,且出链长度应小于5节。若因外界风流原因不好掌握下锚点,则应选择远离航道的待泊区西侧进行锚泊,避免影响十万吨级航道船舶通航。(三)抛锚后,应加强值班,备车保持主机随时可用,做好进港或离开待泊区的准备。(四)起锚时,应从东侧离开待泊区域,如需在待泊区进行掉头,应配合车、舵进行操纵,尽量减少占用水域。待泊区使用自然限制条件待泊区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使用:(一)风力不超过6级。(二)浪高不超过1.5米。(三)有大面积浮冰或固定冰厚度不超过5厘米。(四)能见度不低于1海里。当条件不满足上述第一至三项要求时,待泊区停止使用,已在待泊区中船舶如无法立即进港须返回锚地锚泊,满足条件后可恢复使用。当条件不满足上述第四项要求时,待泊区停止使用,已在待泊区中船舶继续留在待泊区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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