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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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物权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物,一般指有体物,还包括能够为人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如权利的质权。物权的客体一般应该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共有关系中,几个人共有一个物权,而非一个物上有几个物权。第三

2、节 物权的效力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1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的、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2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一 物权法定主义1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2 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是: 物尽其用的考虑 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二 物权的种类1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3 担保物权,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

3、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 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占领。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1 自物权和他物权,以权利人是对自己之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其内容是对物的全面支配。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所设立的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的某一方面对物所进行的支配。他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为他物权。2 动产权和不动产权,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作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

4、产质权、留置权等都是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 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了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4 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5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6 准物权,是指经特许设立并准用物权规则的财产性权利,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准物权本身并不是物权,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但它又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故在调整这类权利时准用物权的相关规则。一般认为准物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而且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7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的发生方式不同为标准,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均为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相邻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物权设立目的

6、的不同为标准,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为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均为担保物权。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对物权的类型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之外的新类型物权。 二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

7、约定物权的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相关的内容,否则无效。又如,当事人虽然在名义上采纳了“抵押权”、“质权”这样的术语,但是其内容却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如将法律规定不可抵押或质押的物品设置抵押、质押,就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此外,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变动的方式以及物权的效力等也由法律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二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和效力相互冲突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存在的理由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在一物数卖中,数人都对同一标

8、的物享有所有权,则交易很难正常进行,交易安全将难以维护。同时,从物权的效力来看,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人可以在其物权权限范围内绝对地、排他地支配标的物。 依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并存多个所有权。但应指出的是,内容和效力并不冲突的数个物权是可以同时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之上的,这种并存主要表现为:第一,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第二,数个担保物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如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部分。”第三,用益物权可以和担保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租赁权的

9、同时,还可以设定抵押权。三 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依法律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制度,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 关于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享有一般采用占有的方法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采用交付的方法进行公示。而不动产和一些按不动产方式管理的重要动产,其权利享有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其权利的变动

10、采用变更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二)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基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对物权从事了交易的人,仍能取得物权,而不负返还的义务。物权公信原则的本质在于兼顾财产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在原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实现某种平衡。公信原则的实行对于个别物权人而言,其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因为其物权的消灭不是基于其自己的意愿,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给人们确立了一个明确、合理而可信赖的标准,从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便捷和稳定。 依公信原则,动产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动产占有人转让动

11、产物权时无处分权的,动产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后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该动产的原所有人只能对无权处分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标的物。在转让不动产物权时,即使原登记有瑕疵,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该登记有瑕疵的,则不动产受让人可以通过办理登记而取得对该不动产的物权,而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第十二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所有权属于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

12、权利消灭,所有权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任然恢复其圆满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民法理论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一)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生产、先占、没收、添附、无

13、主财产、时效及善意取得等。1 生产、建造 生产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生产出的产品是与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完全不同的一种新物,因而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建造也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2 无主物的先占 无主物的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物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构成先占的要件有:(1)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物,亦即在占有该物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2)标的物须为法律不禁止占有的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3)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 3添附 添附,是指由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某种方式结合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混合物或新物的情形。由于新物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在

14、经济上不合理,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且在某些情况下业已形成新物的情形,如米与米、酒与酒的混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密切结合而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的情形,其与混合的最大区别在于所能识别原所有人各自的物。附合可以分为不动产之上的附合和动产之上的附合。不动产之上的附合指动产附合后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丧失其独立性的情形,如砖瓦、木料附合于建筑物中。动产上的附合指两个以上的动产相附合而成新物的情形,如轮胎、底盘、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

15、作,从而使其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动产的情形,如将他人的玉料雕琢成艺术品。 添附物的权利归属 对于混合后的新物一般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由其对原物价值较少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附合,当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如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则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其应给予动产所有人相应的补偿。在动产与动产附合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相应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分为主物与从物,或一方动产的价值明显高于他方动产的价值,则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由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对于加工,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在他人所有的物上加工,则加工人应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加工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的所有人,但若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予原物的所有人相应的补偿。4收取孳息孳息是以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它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关于孳息的权利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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