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发明的种类包括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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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一:发明的种类包括哪些?(一)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因其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产品发明是一切有形物体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如以一种新的方法或程序为内容的发明是典型的方法发明。可以获得专利的方法发明有制造产品的方法、测量方法、通讯方法等。(二) 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按照发明的创造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全新发明也称为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2、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例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在某一时期出现的蒸汽机、白炽灯、雷达、激光器等等,都是全新发明,它们开拓了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纪元。改进发明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提出的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现代生活中的大多数发明都 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将现有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将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领域,对现有技术进行新的选择等。只有这种组合、转用、选择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它们就是可获得专利的发明。(三) 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按照发明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可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如两个发明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依存关系,不实施前一项发明,后一项发明就无法实施;反之,后一个发明不实施,就

3、无法实施前一个发明,则其中被依赖的发明为基本发明,另一个依赖性发明为从属发明。一般而言,基本发明的创造完成在先,从属发明在后并且比基本在技术上更先进。实际上,从属发明也是一种改进发明,发明人完成的技术方案是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技术特征进行了新的组合、选择,形成的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与基本发明相比,它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构成一项新的发明。发明的种类从其他角度划分,还可有一些类别。但上述三种发明划分是最基本的,具有专利法意义的。例如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在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方面,有所不同;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在专利权行使上有相互制约的关系。有

4、关不同种类发明在法律上的意义,将在下述相关部分详述。问题二:哪些是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一、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 不可专利的项目(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问题三:什么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获得法律的独占实施权保护。但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水平,是被称为实质条件或专利性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

5、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这三个可专利性条件在欧洲专利公约中(1973年签订,1978年生效)再一次得到肯定。该公约第52条规定:“欧洲专利授予任何新的、有创造性的,并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三项可专利性条件在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均有明文规定,法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凡具有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专利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他有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我国专利

6、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随着各国立法对可专利性条件的确定和统一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新国际公约也对此作出了反应。Trips协议第27条“可获专利的发明”规定了: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能获得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除了符合“三性”条件之外,还应当按照专利申请的原则,通过一定手段和程序,这些条件称为形式条件。问题四: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指什么?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

7、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新颖性是取得专利的第一个条件,它要求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前所未有的。各国专利法均把新颖性作为取得专利的首要条件。从专利审查角度讲,首先审查新颖性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取得专利,其他条件不必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的原因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宗旨为鼓励发明人公开技术发明,为公众所用,为社会造福。对于已经公开的发明,由于已为公众所知、占有,就不宜再授予独占实施权。无论从公正角度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独占实施权都不能授予已为公众占有的发明。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都是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

8、定的。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一法律规定涉及到几个重要概念,它们是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所必须掌握的。问题五:无何理解现有技术?判断新颖性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完全依赖于现有技术这一客观标准。现有技术又称为已有技术、现行技术等,它是指在某一时间以前,在特定的地域和情报范围内已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现有技术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并能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因而也称为公

9、知技术。例如公共图书馆中收藏的情报检索资料、公开发行物上发表的情报资料等。公众欲得到这些情报资料中的实质内容,可以通过查阅而获得,这些情报资料均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从法律状态划分,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排除了技术秘密。因此可以认为,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未加披露,公众以正当方式难以得知,不属于现有技术、公知技术。在专利法中,现有技术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受特定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的限定。新颖性的基本要求是没有公开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旦向社会公开了,便成为现有技术,失去了新颖性而不可能获得专利权了。专利法所说的公开,其形式是指:1、 公开发表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文

10、字或其他形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录像带、磁带、光盘等,但应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任何人都可能涉及到,至于是否有人实际接触到则不考虑。虽说专利法对公开发表如此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文献和科技书刊。据统计,专利局审查员判断新颖性所引证的出版物中,专利文献占90,刊占5、其余占5。2、 公开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在秘密状态下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使用,不认为是公开使用。如在工厂内部使用。3、 其他方式的公知包括口头公开如通过报告、发言讲课、展出、陈列、电台、电视台广播等,也包括通过产品、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技术内容。4、 抵

11、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衫新型。在判断新颖性时除了考虑现有技术以外,还要考虑同样的明创造先申请专利的情况。在申请日以前提交的申请,是潜在的现有技术,它们可能使后申请的同样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应将申请在先并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作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作为参照物。如果发现有与在后申请同样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时,就可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将后一个申请驳回。以公开可以实施的程度为准。如果未达到这一程度,将认为公开是不充分的,不能导致申请案丧失新颖性。例如向社会宣布某项新产品研制成功,但这种新闻发布类的宣告并未公开

1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内容。因此不构成专利法上的公开。其次是,公开应是向不特定的人,即应是脱离了秘密状态,使任何人都可能得知和利用。如果仅向特定人或有保密义务的人公开了技术内容,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公开。发明内容的公开,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了新颖性,可能是他人所为,如竞争者公开竞争对手的发明内容,也可能是发明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发明人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学术会议上披露发明的内容,都将导致该发明技术的公开化,使自己的发明无法再获得专利权。“公开”并不考虑是发明人自己公开其他人公开。(一) 地域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由于各国现有技术水平不同,因此采用的地域

13、界限的法律标准也不尽相同。国际上有三种尺度,一是绝对新颖性,它是指发明必须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使用过。如果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公开了都能破坏该判断标准。相对新颖性,它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本国范围内没有公开过,就具有了新颖性。三是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使用过的技术内容就具有新颖性。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到,我国所采用的即混合性的,对公开发表的方式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而公开使用方式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二) 时间标准判断新颖性,必须有一个时间标准。现有技术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事物。因此判断一件发明或实

14、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确定明确的时间界限,在什么时间以前的技术应作为现有技术。对时间界限的规定目前国际上存在两个不同的标准:申请日标准和发明完成日标准。绝大多数国家彩申请日标准。据此,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申请的这一天以前,如果该技术内容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就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反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或者是在申请日后公开的的,就具有新颖性。采用发明完成日标准的国家目前只有美国、菲律宾。发明完成日标准对于发明人似乎更公平一些,但在实际执行起来困难较多,付出的成本较高。因为真正完成发明的时间是不易确定的,一旦发生争议就更难证明了。此外

15、发明日标准不利于鼓励发明人及早申请专利,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而可能使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后一段时间内继续保守该发明的技术。这对于社会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与申请日密切相关的是优先权日。中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其中所规定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12个月、6个月为优先权期。由于优先权的效力,在判断新颖性时的时间界限就是优先权日了。这样,自该日起算的优先权期限内,另一项同样内容的申请的提出,或者是相同发明创造的公开,都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问题六:什么是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

16、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这是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很难于语言表达清楚。如,某一服装设计师将其设计新颖别致的服装让模特在公共场所试穿表演,那么,该服务的外观设计就应认为是公开使用的。新颖性的判断是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新颖性的。形状、色彩、图案既可以分别单独也可以结合起来成为一件外观设计。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是几个因素的结合,因而使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整体效果引起美感的,因此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能把一项外观设计割裂开来或孤立地去看。而应从整体进行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如果两个外观设计在个别因素上相同,但主要构成因素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应认为具有新颖性。一般而言,发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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