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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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下)四 作为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由来如前所述,作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产生于德国。早有 学者指出必须把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置于德国损害赔偿法的整体 结构中理解;(30)也有学者指出,日本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不同 于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概念。(31)而对于上述问题进行透彻分析 的是东京大学平井宜雄教授,平井宜雄首先指出,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是完全赔偿原则的“法技术性表现”。这一结论是通过对利益概念的 演变过程的分析得出的。在古代,以简单商品交换为背景的罗马法学中, 不存在抽象的、统一的利益概念和损害概念。例如十二表法的

2、第八 表“私犯”中列举了 29种侵权行为及其赔偿方法。当时的利益概念是根 据每个具体场合分别规定客观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根据每个具体 利益概念处理,法律上不存在损害赔偿范围的通则,因而“不存在作为 法技术的因果关系概念”。(3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19世纪初期 时,普通法学中的利益概念增添了主观性利益等新内容,尽管在学说上 仍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区分为直接利益、间接利益,并根据故意过失的 程度,预见可能与否决定赔偿的范围,但从立法上看,已开始出现统一 化、抽象化的趋势,如1804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的第1151条以及1811 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的第1324条和第1331条等。到19世纪中叶

3、, 以利益论为代表作的F Mommsen学说和后期的潘德克吞法学否定 将利益概念细分为直接的或间接的、主观的或客观的、可预见的或不可 预见的,主张利益的算定必须根据造成损害赔偿义务的事实即既成事实 的一切损害而定。在这里,“为了排除以往对利益概念的制约,作为法 技术,因果关系的概念被从罗马法源中提炼出来,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依 因果关系的存在而定,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任何要件”的命题便由此产 生。(33)在这里,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德国民法学的咻大思精”的特 点同样体现在对利益概念的统一、抽象的把握上;另一方面还可以探知 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建立在完全赔偿原则上的o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

4、损害赔偿的范围给予“语言上限制性”界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实属罕见。”(34)平井宜雄还指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有其多义性。在完全赔偿原 则下的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独立于人的意思的客观世界的原 因与结果之关系.这种关系与“责任”无缘,甚至可以说这一“意义上的因 果关系正是为了排除责任的法技术”。(35)尽管在严格意义上讲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即将什么事实作为某一事件的原因)离不开人的价值判 断,但德国法学家认为,当它超越了个人之价值判断并成为以大多数人 一致的价值判断为其客观性和妥当性的“公准”时,因果关系便转化为客 观的事实。(36)这里再次看到德国法学的抽象思维特点。然而相比之 下,

5、英美法上的“近因”和法国法上的作为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是 指一定事态的发生是由于谁的原因所致,换言之,即由谁承担责任这一 社会关系。“这里的概念并未停留在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前提意义上的因 果关系概念上,而是由表现政策性价值判断的各种因素即对发生的损害 作何种程度的赔偿等因素构成的”。(37)在这里,有因果关系就意味 着有责任,“因果关系”与“责任”几乎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与法国法同样 持限制赔偿原则的日本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原本也属于这一类型。由此可见,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极力强调客观性,力图排除法官 的价值判断,它将哲学、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运用于法学,体现了其 对演绎性逻辑体系的追求和哲

6、学思辨的色彩。但是,与科学哲学上的因 果关系不同,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演绎式地推导出某个公式,获得某 项法则,而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解决一定的问题,客观地、公正地确定 责任的归属。由于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前提的因果关系理论将造成原因与 结果的链环,导致无限的赔偿而失去法之合理性,又由于德国民法典对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均未作任何限定,出于理论与实务之需 要,德国学者将因果关系解释为“所谓仅以因果关系为损害赔偿范围的 要件这一命题中的因果关系,一不是指因果关系之一般,而是指适应法 之目的的、特殊的、法的因果关系”。(38)关于何为法的因果关系, 在众多学说中,Traeger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成为

7、最有力的见解。所谓“相 当”,Traeger解释为“最具洞察力的人”凭其“全部经验知识”能够“预见” 的结果。平井宜雄指出,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对其因果关系概念的 补充而产生,本来应当起到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机能,但是在完全赔偿 原则下,德国学者对“相当”的解释仍停留在“客观的可能性”、“一般的经 验”等空洞的概念上,从判例上看,最初几乎未能起到限定责任范围和 赔偿范围的机能,因而学者逐渐对完全赔偿原则和因果关系概念持批判 态度,相当因果关系说才在案例中开始起到限定范围的作用.其重要案例 可引 BGH1951 .10.23: BGHZ 3,261 和 BGH 1952.4.24: N1W

8、 1952,1010, 在这两个案例中,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解释涉及到对行为人责任的判断问 题并承认可以参考法官的价值判断,这些都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正面突 破。除此之外,案例BGH1958.4.22; BGHZ27,137完全否定了将责任原 因与赔偿范围截然分割的完全赔偿原则。在此之后,学说上出现了替代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保护目的说和规范目的说。(39)这些都意味着围绕 德国损害赔偿法在解释论方面的重大转变以及在立法论上变革的可能 性.(二)相当因果关系概念在日本法解释上的运用“富喜丸”判决之后,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在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上被普遍使用。60年代之前,由于事实因果关系一直未成为司法裁

9、判上 的争论焦点,由于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 相当因果关系上,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一度被忽视,相当因果关系 的概念几乎替代了事实因果关系概念,学说和判例中曾出现混乱现象。首先,在学说上,有些学者习惯将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混称为相当因果关系。例如著名的民法学家我妻荣博士在论述银行董事 和监事公示不真实资产负债对照表是否对存款人构成侵权行为时有如 下解释:只有当存款人因不真实广告的误导而存了款时,违法行为和损 害之间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40)尽管我妻荣博士也曾指出相当因果 关系概念通常是用于表示损害赔偿的范围,(41)但这里所说的相当因 果关系实际是指侵权行

10、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案例当中也往往将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混称为相 当因果关系,可举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47年(1972年)5月3。日第三小 法庭关于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的判决为例。受害人X(农妇.52岁) 晚8点左右从稻田插秧回家途中,当走到一条宽约3米的土路时,发现 前方有一辆轻骑开来,同行的4位男性分别迅速躲到路左右两旁的土坡 上或河沟的临时木桥上。此时X的后方有一自行车沿路左边(日本为左 侧行驶)与X同一行进方向驶来。X回头确认后方自行车后立即靠右侧 欲拐上小木桥躲闪前方开来的两轮轻骑。不料轻骑试图从X的右侧通 过,致使X慌张之中摔倒,造成第11胸椎压迫性骨折。X向Y请

11、求损 害赔偿。此案经过盛冈地方裁判所、仙台高等裁判所的一审、二审之后, 由最高裁判所作出终审判决:“.在侵权行为中,所谓车辆之运行与步 行者之负伤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通常指车辆直接接触到受害人、或 其他物体因车辆冲撞而接触到受害人,其实不仅限于此。如此案之情形, 即便未发生接触,但因车辆之运行超出步行者预测之常轨,步行者失去 可能避难之方法而摔倒受伤等,因此种与冲突相匹之事态而发生伤害的 场合,应承认运行与步行者之受伤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原审仅以 两轮轻骑未直接接触X为理由判断Y没有任何责任,这是对民法第709条的错误解释适用.”这里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指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12、。除了上述学说、案例当中的混乱使用之外,有的学者明确主张应当用 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界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全部因果关系。(42)其理由是,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需要通过法的价值判断(一般称之为 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一般盖然性”或“预见可能性”),才能界定责任的 范围。在这里,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 系都归并于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下。加藤一郎教授也曾谈到两分法“在理 论上可以区别开,但在实践上却是关联的问题.”。针对日本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的混乱,平井宜雄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就 德国法和日本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两者的区别在 于:其一,德国学者之所以将因果关

13、系区别为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 (责任根据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充足因 果关系),是由于前者只是责任成立诸要件之一,而后者却是损害赔偿 的唯一要件,前者要求可归责性,后者则不要求,解释的根据在于法律 上的完全赔偿原则;其二,德国法解释学之所以提出相当因果关系,是 因为存在完全赔偿原则,相当因果关系的提出,目的在于限制完全赔偿 原则,在理论上,被作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果关系概念的补充。可见,其 法律结构、价值判断和法解释学说在这里构成一个整体。(43)因此, 平井指出,日本法与德国法在法律结构、价值判断上存在差异,日本法 上不存在完全赔偿原则,而是以限制赔偿为原则,日本民法

14、第416条使 用“预见可能性”的概念,恰恰体现了限制赔偿的原则,即“以因果关系 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考虑责任原因,由法官作出政策性价值判断,根 据个别的、具体的事情,限制赔偿的范围。”(44)平井由此断定,日 本法上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的根据,也不存在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概 念的理论意义。因果关系理论上的混乱正是来自相当因果关系概念。(三)关于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学说在日本,围绕限定损害赔偿范围问题,除了上述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 说之外,近30年,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有的是为了回避相当因果 关系概念的混乱而创立一个新的体,有的是为了实务的需要而寻找更具 说服力的判断基准。所有这些探索无一不对丰

15、富这一来系领域的研究、 开辟研究的新思路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下面就其中的几种主要学说作一 介绍。(1)义务射程说平井宜雄教授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是政策性判断问题,不是 因果关系范畴的问题,因此将其称为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确定之后, 才是对损害作出金钱评价。关于保护范围的判断基准,平井教授使用了 “义务射程”理论。所谓“义务射程”理论指通过判断特定损害是否在回避 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内而划定护保范围。首先,许多学者不赞成将“保护范围”和“损害的金钱评价”截然分开。 理由是,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上所要解决的是一个问题,即在多大范围和 多大程度上承认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操作上,是通过对加害行为所幅射 到

16、的受害人生活利益圈的各种“负的变化”的具体分析而判断的,它们不 仅是在一个过程中完成,而且是由一个审理机关完成的。(45)其次, 有学者认为“保护范围”对于作为保护对象的损害概念的界定过于笼统 和狭窄。例如,因交通事故负重伤住院的受害人事后不久死亡,此时所 发生的损害包括负伤、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丧失的可能 收入、死亡、丧礼费、墓碑费、因死亡所丧失的将来可能收入等等。对 这些基于事实因果关系前提下的损害,按照平井教授的将损害划分档次 的方法,将死亡作为最高损害,其他损害均被视为死亡这一利益侵害之 中、作为对死亡进行金钱评价的参考内容。尽管相当因果关系概念存在 很大问题,但替代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的“保护范围,概念未能将过去作 为相当因果关系所议论的问题讲清楚,例如关于派生损害的范围、关于 损害额、关于损害算定的基准时等等。因此,新的理论也可能会带来同 样的混乱。(46)再次,有学者指出义务射程的距离仍是个含糊概念。 如A驾驶的汽车将B撞伤,B因此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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