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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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治理,提高设备安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 2. 生产设备缺陷定义 2.1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特别状况。 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 3. 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类缺陷: 在发觉缺陷后24小时内,可以消退的缺陷; 3.2二类缺陷: 在发觉缺

2、陷后24小时内,无法消退的缺陷。 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 4.1风电场发觉、消退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治理台帐内登记; 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 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 5.设备缺陷的处理 5.1 风电场发生任何威逼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应马上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5.2 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准时处理(特别天气状况除外); 5.3 对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系的缺陷应准时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帮助处理。 6 缺陷转类 风电场在消缺过程中发觉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可提出转类申请,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由一类缺

3、陷转为二类缺陷。 7. 缺陷治理职责 7.1安全生产部职责: 7.1.1对风电场缺陷治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考核; 7.1.2 帮助对二类缺陷进展处理,负责安全措施、消缺方案的审查; 7.1.3 定期对缺陷发生状况进展分析,并依据分析结论改良治理流程,或列入检修、技改打算; 7.2风电场职责 7.2.1 负责对设备进展巡回检查,发觉缺陷,组织消缺工作; 7.2.2 对未能准时消退的缺陷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2.3 每月对缺陷进展统计分析,制定改良措施并组织实施。 8. 缺陷治理的奖惩考核 8.1 风电场对准时发觉运行设备缺陷、重大缺陷以及乐观消缺的状况提出嘉奖申请,由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8.2 安全生产部对发觉缺陷不准时、消缺不准时等状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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