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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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名词解释1.五刑(已考) 五刑作为刑罚制度,其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奴隶制五刑。隋以前的刑罚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奴隶制时期的五刑主要以毁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为中心,带有浓厚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色彩,分别为:墨、劓、剕、宫、大辟。从战国、秦汉开始,劳役刑得到广泛的使用,并且以此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逐渐形成。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但北魏及北齐、北周、南朝的梁、陈,刑罚制度都比较混乱。第二阶段:封建制五刑。隋朝时,开皇律中规定的五刑为死、流、徒、杖、笞,构成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刑罚体系,以单一刑罚替代了以往的复合刑罚。这一刑罚体系经唐代改进,一直沿

2、用到清末。2.六礼 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是西周的一种婚姻制度。包括:1)纳采,即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2)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3)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4)纳征,即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5)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6)亲迎,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3.三宥、三赦(已考) 在“明德慎罚”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宥,是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

3、刑罚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是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4.象刑(已考)象刑,是关于上古(夏商周)以前,刑罚仁恕轻缓的一种传说。具体含义是指不用肉刑,而以特定的衣冠服饰羞辱受刑者,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它是中国古代轻刑观念的一种思想渊源。5.三司会审(已考) 明朝继承了唐朝的“三司推事制”,正式确立了三司会审制度,之后清朝沿用了这一制度。是指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使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6.法经春秋战国时期,在魏国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法经。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4、比较系统的成文刑书,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其基本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主要是惩治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7.九卿三公(或宰相)以下的,中央最高官吏的总称。明清以后,则具体指六部长官。六部为吏部、工部、兵部、礼部、户部、刑部。8.十恶隋朝时,“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开皇律中的名例律。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5、“十恶”的罪名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性犯罪,危害封建皇权;一类是人伦性犯罪,违犯封建礼教。“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北周律无“重罪十条”之说,却有对恶逆、不道、不义、不孝、内乱等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二、判断分析1.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汤刑”、“禹刑”,作为“乱政”亦即社会矛盾或冲突难以调和的产物,分别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一种统称。它们是夏商两个部族及其政权在长期的社会发展

6、中逐步形成和不断丰富的,基本以早期习惯为主要内容。这说明在法经出现之前,夏商是有刑书存在的,是有刑书存在的一种体现。(已考) 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和反复斗争。 首先,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守旧势力叔向的强烈反对。他从维护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及其宗法等级制度出发,严厉地批评了子产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叔向所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其后,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他指出,西周以来确立的礼乐

7、法度是各级贵族维护世袭统治的立国之本,其核心就是“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秩序。正是凭借着这一世袭的宗法等级特权,才能维持“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的社会稳定,孔子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3.秦朝的法律渊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律。律是秦国颁布的成文法,是秦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2) 令。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君主、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3) 式。式即程式、格式。4) 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

8、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 廷行事。(已考)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秦是以制定法为主,但在司法实践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某些判例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4.云梦秦简 秦国的法律是在战国时期法、律、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商鞅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备。这一点可以从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可以得到证明。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其中大部分是墓主喜处于工作需要,个人对法律的摘抄。云梦秦简是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它为研

9、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种:1)属于秦律;2)法律答问,它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3)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4)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秦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司法文书及判例四种法律形式构成的,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则包括了现代法律部门中的刑法、经济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诉讼法等门类。这些法律部门除刑事法规相对比较规范之外,均未形成科学的体系。而刑事法

10、律的完备,又主要得益于李悝的法经。从法经到秦律,成文法典基本已经定型。5.秦代的耻辱刑(已考) 耻辱刑,即对犯罪者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时主要有髡、耐两种。中国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毁之则不孝,此外,还认为剃除须发有害健康,故而强制剃除须发便成了一种羞辱性刑罚。髡,系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秦时髡刑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髡钳城单舂。耐,轻于髡,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髡须的刑罚。秦时耐也主要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等。6.秦代的劳役刑 劳役刑即限制受刑者的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城旦舂。秦时最重的劳役刑。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鬼薪、白粲。轻于

11、城旦舂的劳役刑。男犯为鬼薪,主要罚其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其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使用。 司寇。强迫犯人去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 候。强制犯人去边地充当斥候,伺察敌情。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7.录囚(已考)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这与儒家“天人感应”之说不无关系。当时仅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从东汉开始,皇帝亦亲录囚徒。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

12、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8.律学(已考) 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变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古代律学的鼎盛时期是在晋代,因其初步形成则是在汉代。 从律学和经学的关系可知,律学是从经学中分离出来的。东汉时期的律学已开始从经学中分离而出,但尚未完全脱离出来。律学既是由经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便是律学走向独立的不可缺少的背景。从时间上看,律学的发轫也是与说经解律的兴起基本同步的,而且就其本质而言,二者的出发点也是一致的。儒学独尊地位的奠定,激

13、起了儒生群体对法律的莫大兴趣。以儒家士大夫为主体的众多知识分子竞相研究法律之学,促使浸透儒学意蕴的律学迅速形成。至魏晋更臻于发达,反过来又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两汉以来形成的律学,对隋唐时期“礼法合一”的封建法典的完备,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由汉代诸儒章句,竞相注律,到晋代“张杜律”的产生,再到唐律疏议的问世,其发展的脉络也是清晰可见的。三简述1.汉代刑事改革的思想背景、基本过程、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文景时期的刑事改革的思想背景: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性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然而在秦帝国废墟上的西汉王朝,在开国之初面临着重重社会矛盾。政权初建,国基未稳,统治者无

14、暇也无力对刑罚制度作大的变动。随着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声。特别是肉刑,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破坏,而且组塞了犯人的自新之路,带来不少问题。因此,改革肉刑成了法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文帝继位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使社会矛盾大大缓和,终于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大治”时期,为改革刑制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促进了这一改革。 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1)汉文帝批准的改革刑制的内容是:1)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黔、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黔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15、弃市(死刑)。2)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2)汉景帝继位以后,下诏将斩左趾规定为笞二百,劓刑为笞一百,至此刑罚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另外,对行刑时所用刑具及其行刑方法作了规制。 历史意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使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2.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南朝时期:晋武帝时期,泰始律颁布。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多字。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一,新增法例篇目;二,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三,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四,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 北朝时期: 以齐律为例。北齐天宝年间,北齐律正式编订。编纂者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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