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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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生产能力和条件实施细则备注1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 及 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在常规车辆四大工艺的生产线上,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增加工序的具体工位和区域标 识,关注能源装置、驱动装置、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零件的存储区域的设置和标识。整体作业环境应达到及时清理、清扫、整理的初步要求;生产线上应适宜、合理配置动力系统专用配送器具,应明确物料配送活动中安全 防护措施; 生产和存储区域应有效识别危险源,对主要危险源电池的存储、运输、安装、接线、整车运 行方面,都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生产线上应明确提出所应增加温度与湿度、用电

2、安全(电线/线缆的绝缘与裸露情况的处理)、安全与防护方面等环保、安全措施,并配备专用装置。2*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 性要求相适合。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 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 需有充电设备。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在满足常规汽车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在整车装配及新能源汽车系统装配 方面,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夹辅具、专业电工装配工具和 仪表、绝缘手套和绝缘 鞋;申请企业如生产具有可充电功能的新能源汽车,还需有充电设备。如申请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或重要零部件、总成,其机加工、表面处理及装配生产设 备的设备配置、加工范围、精度和能力应当

3、与产品特性、生产规模能力要 求相适合。二设计开发能力3*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 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备与设 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 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 对国豕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 转化;能够完成整车1、应专门设置的机构长期负责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与改进活动, 可以设置在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内部,也可专门设置一个并行的部门,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可由其 上级部门/ 集团统一设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工作(集团化公司应按照内资企业、外资 企业分别设置研发中 心),申请企业至少承担与新能源汽车开发相关部分的主要设计工

4、作。其人员需要固定(特别是 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装置系统、驱动系统等方面开设计、系统和总成匹配工作。发的人员);其它涉及常规汽车开发过程的人员可以兼做常规汽车相应的开发工作。(1) 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设 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 能开发;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整车动力系统的动力匹配计算和设计 选型;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开发;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 设计;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结构设

5、计; 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技术文件管理;新能源汽车和标准化工作等 等。(2) 对于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 相关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功能、 性能参数要求的提出;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制;产品测试和评价;系统、总 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申、验证、确认和更改设计控制等等。(3) 对于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相关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米购的相关系统与其它总成和整车匹配、与整车通讯和控制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6、的提出,以及验证、确认活动。2、 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的设计开发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研发 机构中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技术及标准的跟踪、试验及评价、样车及样品试制与调试、技术转化、生产准备及工艺开发工作。3、上述职责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研发岗位所要求的能力。4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 流程 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 业指导书, 内容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 产权产品及整 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官 理、标准化等内容, 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1、申请企业应建立适于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

7、流程管理文件,包括从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更改的整个过程;该流程必须完整覆盖新能 源汽车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整车的设计全过程。如果某种产品的部分设计工作委托给其 它企业完成,设计开发流程也必须覆盖委托设计的活动环节和管理要求。开发流程可与常规汽车 结合、统一设立,也可单独设立新能源汽车的专门开发流程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 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设计规范应能够知道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米购总成部件功能与 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 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 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

8、据交换等 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验证等 工作。2、申请企业还应建立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这些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合作研发的部分根据合作双方的分工完善自行承担工作的规范及作业指 导书,其他 方面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可能包括: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整车动力系 统的匹配和选型(尤其是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传动系统的匹配和选型);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

9、和 控制策略 开发;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 变速装置结构设计; 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的设计评申、验证、确认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技术文件 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2) 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也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 书,要能指导的设计开发的相关工作,介绍技术原理及有关模型、策略,企业能够在后续开发、 改进中加以运用,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确认和设计更改环节中应说明设计的规范要求,不仅 包括与其连接的系统总成匹配设计和验证活动,也包 括整车数据通讯和控制开发活动中的评审、 验证和确认活动。以上两项为判定是否掌握

10、核心技术的条件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只要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提出应注意的事 项,以及与其连接的系统总成匹配整车数据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应建立设计 规范及作业指导书。不 判定为掌握核心技术(4 )要求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环节,申请企业应能提供这些文件的应用实例。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 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 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 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 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1、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1 )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

11、构、功能、主要技 术特性、 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2)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 等;措施等。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 系 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 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3 )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5)理解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2、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二种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 应按不冋的要求处理。(1)对于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12、企业应能深入理解整车控制系统。申请企业应能够提供整车控 制系统的整车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图、装配尺寸图;应 能够提供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应能够提供 整车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源程序软件;应具有整车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功能和性 能检验、测试能力;应具有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的故障诊断能力、维修能力。(2 )对于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允许采购其它企业开发的产品,能够提出车载能 源系统 和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和性能指标、测试评价方法;能供提供 车载能源系统和驱 动系统及子系统的结构原理图、电路原理图、控制

13、原理图、控制策略框架、总成图、装配尺寸图; 应能提供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控制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内容;具备简单的电性 能(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等)、高压电安全、危险气体浓度、温度测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具备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及子系统 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当企业明确掌握的核心技术不是控制系统时,对于其掌握的驱 动系统(或车载能源系统)需要提供与稳定合作的机电耦合装置(或电机)或者动力电池生产商 的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确保 合作开发的形式、能够及时提供满足整车要求 的机电耦合装置(或电机)或者动力电 池3、对于“掌握”的核心技术,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知识

14、产权。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应具有完整 的知识产权,此时需要详细说明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过程及成果(如硬件、软件、评价验证、流程规范等);当采用非完全自主研发(包括购买技术、委托开发、合作 开发等)的技术时,企业应具有部分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此时需要提供与技术合作方、转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共享的协议,明确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等权限。对于企业不“掌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方面不做要求。6*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 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身研发工 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1、企业应提供与申请公告产品技术路线、技术方案一致的新能源汽车样车,包括掌握核心 技

15、术的样件。冋时还应具备样车、样件的试制能力,包括应配置必要的设备、模具、胎具、夹具、 辅具、验具等设备或工装。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如果为自制,应配置试制工艺要求的加工设备,冋 时应具备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作业试制能力。上述系统的硬件部分采取对外委托加工方式时,需要 对供方的试制及验证能力进行评审、确认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 充分 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 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 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 存相应记录。产品设计开发活动:1、设计输入应包括: 市场研究、示范运行记录和质里反馈信息; 以往开发经验或同行经验数据; 设计目标、可靠性和质里目标; 产品水平基准数据; 产品可靠性研究数据; 顾客要求。2、设计输出应包括: 工程图纸;关注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如电路原理图、控制原理图、控制策略框架、控制系统与 车载能源系统及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方面的规定等; 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必要的材料规范; 样车;设计验证、设计评审、设计确认的报告; 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自制件和采购材料清单; 新设备、工装和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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