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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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 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 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 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

2、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 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 财务核销。第五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 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 管理水平。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第六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 认定证据具体包括: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 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

3、中介 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 鉴定意见书等;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第八条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确认:1、公司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资料;金融机构应清

4、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 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第九条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 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1)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 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 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 失。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

5、件后,作为坏账 损失;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 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 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 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 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 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仲裁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

6、行的, 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坏账损失;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 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 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7、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由公司提出专项说明后,作为坏账损失;8、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债务重组),按一定比例折扣后 收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折扣部分,作为 坏账损失;9、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在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后,作 为坏账损失;10、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

7、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 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坏账损失;11、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 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 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1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 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 的财务资料。第十条公司存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1、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 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

8、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4)残值情况说明;(5)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2、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 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3、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2

9、)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 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4、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 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第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

10、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 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清查盘点明细表;(2)盘亏情况说明;(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等。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 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 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2)公司报废、毁损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 保险理赔后的

11、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4、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 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 下确认资产损失。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 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 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 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 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 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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