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9789798 上传时间:2023-09-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75号

2、)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2X12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

3、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02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0X86号)及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02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X249号)明确,对202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X年5月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2X年12月3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02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2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2X年12月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5、函02X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2X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

6、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2X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2X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02X10

7、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2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X年12月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8、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2X1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年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2X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2X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80万元。 第 1 页 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