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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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12.262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9.13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4固体废物污

2、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1996.4.1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3.16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2003.9.1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3.10.18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2000.4.19清洁生产保护法全国人大2003.1.1行政法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4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7.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4水污染防治决定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6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8.8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12.18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7.19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1211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3.9.142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省人大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8.12.22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人大1998.10.125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1999.6.66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2001.10.1行政规章1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理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87.9.10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88.5.93排放污染

4、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992.10.1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11.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3.256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4.16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环保局等部委1990.8.15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5.8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10.110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2001.10.1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2.11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8.613环境保护法规解释

5、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8.12.8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实施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

6、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条例第十七条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废水的,

7、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6、医疗废物水路运输许可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7、污染物排放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二)行政处罚:(共49项)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9、(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10、或者处以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

12、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13、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8、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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