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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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

2、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X年至22X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

3、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

4、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

5、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加强: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目前我局根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制定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做了具体的要求;二是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案件

6、接受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是规范统一了稽查内部文书,制作了稽查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稽查报告的制作做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稽查人员按照此文书的要求出具稽查文书,提高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今年,我局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稽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

7、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要求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实施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

8、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稽查实施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讨论,通过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稽查审理,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稽查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制度,定

9、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昌吉州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此办法对同一违法性质规定了同一处理标准,又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了处罚标准,有效遏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稽查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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