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新制度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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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贷款五项新制度有关情况解读同志们,今天上午我们召开了全市农信社“贯彻落实贷款五项新制度”动员大会,姜主任就落实五项贷款新规做了动员讲话,讲话内涵深刻,重点突出,态度鲜明;我宣读了邯郸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落实贷款五项新制度全力以赴打好清非攻坚战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活动组织、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要求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今天参加培训的信贷部室经理都是咱们信贷战线上的“排头兵”、“先锋队”,即时落实五项贷款新规的执行者、又是落实者,所以搞好这次五项制度培训对促进我市信贷管理规范、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主要就贷款五项新制度出台背景及要点内容制订时的考虑因素等进行重点解读。一、五项新制

2、度的出台背景省联社成立以来,相续出台了数百项管理制度,在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方面也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对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等13项办法和制度。这些办法制度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推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也发现,这些办法和制度还不够完善,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因规定较粗,实际操作中对同类同质同金额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措施差异较大,确定责任人赔偿贷款额度时就低不就高,显失公平;对新官不理旧账、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等问

3、题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我省不良贷款余额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又产生了不少新增不良贷款。以省联社、河北银监局2010年检查贷款占用形态真实性为例,共发现隐性不良贷款225亿元。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剔除调实的隐性不良贷款外,全省农村信用社又增加不良贷款170亿元,2011年底不良贷款余额达到619亿元。总体来看,我省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特别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增强贷款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针对以上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信贷

4、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2012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上,文进理事长提出了“加强信贷管理,全面推行五项信贷管理新制度”的工作要求。按照这一要求,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起草贷款损失经济赔偿办法、信贷问责终身制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清收销号管理办法和任期收贷承诺制,纪检监察室负责起草贷款发放公示办法。二、五项新制度的起草修订过程五项新制度是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的,办法起草后,先后征求了省联社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合规部、纪检监察室、稽核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办事处(市联社)、部分县级行社意见,并进行了初步修改。在此基础上,又前后5次召开座谈会,对办法进行了专题讨论(其中两次由

5、理事长主持,省联社班子相关成员及有关部门参加;另外3次由制度起草部门组织,各办事处、市联社及部分县级行社参加);10次进行不同范围的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及建议273条,剔除重复及意思相近的意见外,比较集中的有54条,经讨论研究最终采纳了36条。从征求意见方式、范围和层面来看都是前所未有,其目的就是使五项新制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专题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省联社对五项新制度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与完善,办法基本成熟后,5月24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原则通过,并对个别条款再次补充修改和完善后,5月25日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历时4个多月时间,于6月6日正式印发。三、五项新制度的内

6、容要点解读下面,我按照文号顺序,分别就五项新制度的内容和要点进行一下简要解读,这些内容和要点,或者是办法中的关键内容,或者是在修订过程中各市县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或者是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研究,深入理解相关要点或条款的涵义,确保在执行中能够做到统一、规范、到位。(一)贷款损失经济赔偿暂行办法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见第2条和第3条。按照办法规定,贷款损失经济赔偿的适用对象为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只要责任人未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在不良贷款转为岗位清收或进行核销、置换及债权转让时,要根据贷款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处理。赔偿

7、贷款损失后,责任人责任终止。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市县反馈“办法适用范围(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涉及面太广,对信贷工作负面影响太大,建议适用范围改为2012年1月1日后或文件印发之日后”。对这个问题,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均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认为自省联社成立以来,信贷管理不断加强,新放贷款质量理应较高,形成风险的责任不良贷款也理应严格问责;如果按照现在时间划段,会使大量贷款不能涵盖,形成信贷管理断档,且无论怎么划段,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所以经研究讨论,认为办法适用范围还是确定为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比较合适,这样规定也有利于维护不良贷款责

8、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2、关于赔偿比例和金额划段,见第4条和第5条。按照办法规定,对贷款损失赔偿采取分段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征求意见中各市、县对此计算方法普遍支持。省联社在制定贷款损失赔偿标准中,赔偿比例和金额划段曾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修改的原因一是开始制定的起点金额较高,赔偿标准过高,各市县普遍反映赔偿金额较大,实践中不好落实;二是原定的累计损失超过200万元就直接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起点金额过低,处理面过大。为此,省联社经认真研究讨论后,认为目前经济赔偿作为最后的责任追究手段,体现更多的是惩罚意义和警示作用,小额可以全额赔偿,大额应按比例赔偿,重大损失应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

9、动合同,但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起点金额均不宜过高,应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起点金额可适当增高,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以上思路,形成了目前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标准和7个金额划段。3、关于分期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问题。部分市县反映:贷款损失执行分期赔偿的,因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工资计发成为难题。对此,经研究讨论后,专门增加了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见第6条。规定:分期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暂时中止,但要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工资而不予发放。赔偿期限到期赔偿款项落实到位的,责任人责任终止,计提的工资予以补发。此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人分期赔偿期间的责任问题,还可有效防止责任中止期间,责任人赔偿失信,造成可

10、能多发给其几个月工资的问题。4、关于赔偿操作过程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问题。见第10条-第12条。之所以规定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是吸取基层行社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有效避免因不良贷款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入账所带来的与债务人的潜在纠纷。这几项条款除明确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外,还详细规定了操作流程,制作了债权转让参照协议,使操作更具规范性。5、关于办法落实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为避免办法落实中产生劳动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按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专门做了相关规定,见第17条。各县级行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劳

11、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本县自定的实施办法具备法律效力,扫清法律障碍,避免潜在纠纷。有法律顾问的县级行社,在制定本县办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和意见,确保办法本身和落实过程依法合规。(二)不良贷款清收销号管理暂行办法1、关于不良贷款前50大户的筛选问题。见第6条。规定:市、县及网点选定的不良贷款前五十大户不含上级机构锁定的五十户。这段规定明确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在筛选不良贷款前50大户时,要分别从上级机构锁定的50大户之外进行筛选,省、市、县、营业网点各级锁定的前50大户不重复,这样才能真正将清收销号制打造成文进理事长所说的“众”字形网状清收架构。另外,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

12、程中,部分市县建议筛选前50大户时应将破产倒闭企业予以剔除,或从前100大户范围内筛选有可执行资产或清收难度较小的50户。这条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与本办法出台目的不完全相符,也不利于当前形势下的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因此没有采纳。2、关于清收销号的奖惩问题。见第8条和第13条。根据干部和绩效工资管理权限,对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锁定的前五十大户不良贷款,凡当年未完成清收销号金额任务的县级行社,除执行本县自行制定的奖惩措施之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还要按照省联社制定的绩效工资考核方法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目前,省联社的考核办法正在由财务会计部制定,并将适时下发。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对惩罚措施进行了较为

13、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但对完成清收销号任务的奖励措施规定不够明确,这不是不鼓励大家对清收销号工作采取奖励激励措施,而是给各县级行社留出足够的空间,在省联社现有的激励政策及制度框架范围内,由各县级行社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清收奖励和激励措施,办法对此亦有表述。(三)任期收贷承诺管理暂行办法1、关于清非承诺书的签订主体问题。见第2条。规定:各县级行社理(董)事长要代表本机构与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签订“清非目标承诺书”。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县建议“清非目标承诺书”应由县级行社理事长向理事会承诺,而不应该是向办事处(市联社)承诺。对此建议,我们没有采纳,原因是规定县级行社理事长与办事处(

14、市联社)签订“清非目标承诺书”更实事求是,符合当前的管理体制和架构,可以确保清非承诺取得实效。2、关于承诺事项的问责方式。见第10条。按照办法规定:对第一年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给予承诺人黄牌警告;第二年上半年内连续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给予承诺人红牌警告;第二年下半年仍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承诺人引咎辞职,并履行相关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问责方式中的黄牌、红牌警告,目前省联社及监管部门都没有相关明确的制度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相关联的惩罚措施,但是黄牌、红牌作为约定俗成的惯常说法,可以充分体现警告方式的严重程度,是对相关承诺人的一种惩罚提醒和预警。当然,有必要的话,下一步将

15、就黄牌、红牌警告的具体惩罚措施进行补充规定。(四)信贷问责终身制管理暂行办法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见第2条。本条款规定贷款第一责任人为终身责任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市、县高管反映,1笔贷款办理过程涉及到经办、审核、决策等各岗位人员,如果均认定为终身责任人涉及人数太多,不便操作,也往往会造成法不责众。采纳各市、县建议,规定贷款第一责任人为终身责任人。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对属于责任不良贷款的,要按照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责任认定及追究条款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属于非责任(免责)不良贷款的,主要

16、考虑为起到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加强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及责任感的作用,应按照本规定认定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2、关于问责对象。见第4条。规定:县级行社应对在本辖各网点累计新放非责任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实行信贷问责;第一责任人累计新放非责任不良贷款率压回3%以内或第一责任人退休的,可不再问责。这一规定是根据我省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信贷管理现状,采纳各市、县反馈意见而制定的,充分考虑了贷款自生风险,比较符合信贷管理客观规律。3、关于信贷问责方式。见第5条。规定:县级行社根据贷款第一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进展情况明确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对这条规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明确”二字,即:各县级行社在扣发第一责任人相应的绩效工资前,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扣发办法,并传达到辖内各网点信贷人员知晓。4、关于办法施行的日期和落实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见第11条。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起。同时,为避免办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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