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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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 安全有效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适度约束资产负债,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对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 预先发布警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净流 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以 城市为单位实施预警。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 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一)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2、房贷款率在 85%至 90% 之间,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二)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 90%至 95% 之间,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三)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 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第五条 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月报 制度,开展相关业务指标运行情况分析,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 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监控,必要时对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风险提示。第六条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 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定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 施方案,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当进入

3、风险预警状态, 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可采取下列措施防控风 险:(一)启动一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 通过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为 制定防范流动性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政策调整预案做好准 备。(二)启动二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 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做好到期定期存款、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 必要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 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 住房贷款力度,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

4、缓解贷款资金压力;通过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收 紧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启动三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 在执行二级预警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关注政 策执行效果。必要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实 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政策,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出速度。第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预警采取的政策措施启用和取消 时,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 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预警城市启动、取消预警时,应报省级住房公积金 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限期整改。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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