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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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 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 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 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 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

2、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规定。 第1.0.4条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3、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2.1.1条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

4、锅炉汽 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 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 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 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 第2.2.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事

5、故照明、障碍标 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 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 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续表 注: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 一般

6、事故照明。 第三章 光 源 第3.0.1条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 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 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 及以上的

7、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 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 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 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

8、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 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 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 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

9、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 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第4.2.2条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 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 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

1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 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 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 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

11、4.3.4条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 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 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4.3.6条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 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 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 限制眩

12、光 第4.4.1条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 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表4.4.1 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 *1IK=1.019cd (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

13、.4.4条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 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 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 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 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 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 施。 第4.5.3条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14、第4.6.1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 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 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 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 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 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 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 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 照度标准 第5.0.1条火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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