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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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2、、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

3、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4、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

5、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

6、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

7、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

8、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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