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_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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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李某的儿子十分顽皮,11岁。今年三月,他将父亲李某刚买的一块价值2000元的进口手表偷出来,以50元的低价卖掉后买了一件小玩具。李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还他50元钱,但对方说手表是李某儿子自愿卖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问:李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为什么?(6分)2、李三幼年丧母,由其父李甲扶养长大成人。后李甲与王英再婚。婚后夫妻两人生有一子李四,并在共同的生意中赚取钱物若干,且在银行中存款12万元。李甲有一老父亲李祖。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甲死亡,临终未留下遗书,但李甲很久以前曾经向王英说过如果自己比王英先死,家中的一

2、切财物均归王英(有证人作证)。李祖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后,伤心过度,在李甲死后的第二天亦死去。李祖死后留下遗产8万元。王英以李甲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独得李甲的遗产。问:本案中李祖的8万元遗产、李甲的12万存款应如何具体分配?请说明分配理由。(12分)3、某日下午,被告朱士臣因家事与其长兄朱继臣发生争执。朱继臣从被褥底下拿出一把杀牛刀,砍碎中门玻璃一块,又砍衣柜一刀,然后向朱士臣连砍两刀,朱士臣均躲过。朱继臣不顾其母及其他人的劝阻,仍举刀追砍朱士臣。朱士臣被逼退到屋角,顺手拾起一根长2尺、直径2公分粗的铁管,当朱继臣举刀逼近时,朱士臣用铁管朝朱继臣的头部连击两下,将朱继臣打倒在地。造成朱继臣颅内出

3、血,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请说明原因。如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被告的行为性质。(12分)五、案例分析:、答、可以。因为儿子只有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卖手表的行为与十一岁孩子的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买卖不能成立。因而父亲可以要求返还自己的手表。、答、李甲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李甲所说的将自己的遗产给王英的话是在很久以前说的,显然不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自己遗产的处理,所以遗嘱无效。因为遗嘱无效,所以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李甲的万元存款

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万元是王英的个人财产,另外的万元是李甲的遗产。李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李三和李四、配偶王英和父亲李祖,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原则,他们四人平均分配李甲的万元遗产。李祖遗产的分配:李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甲。因李甲先于李祖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所以,李祖的万元遗产由李三、李四继承。、答、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1

5、)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2)起因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6、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

7、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另:王某,

8、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9、什么样的?答(1)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 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

10、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

11、,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

12、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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