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融资需要-为他人房产投保-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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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因融资需要,为他人房产投保,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出于融资需要,因自身抵押物不足,借用投资人、关联公司及其他个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是较为常见的经营业务。营改增后,企业为他人房产(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一、企业为他人房产投保,企业可否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否为投保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看财产保险关系能否成立。在这个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一方为被投保人、即保险公司,另一方投保人并不是财产所有者、而是为财产投保的企业,投保标的是他人的房产。被投保人是房产

2、所有权人。根据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第一个和第三个条件显然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看第二个条件是否成立,即投保人企业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企业为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投保,是基于自身融资需要,第三人同意将自身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抵押物,符合担保法规定,在房产所有权人自愿履行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后,成为企业向银行(抵押权人)贷款的抵押担保人,抵押房产也成为投保企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物。因此,企业基于自身贷款

3、需要,为他人(抵押权人)的房产投保,履行支付了保费义务,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需要,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企业取得的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企业出于融资需要,由他人为该融资进行抵押担保,企业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支付了相关保险费用,取得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有效。所接受的发票非虚开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

4、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服务,虽然与贷款业务相关,但并不属于购买的贷款服务,也不属于上述其他不得

5、抵扣情形。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进项转出,可以抵扣;同时,支付的保险费用也是与企业自身经营相关的、合理的业务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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