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制度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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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产管理制度一、财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 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 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 土地。2. 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 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3. 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起重机、机车、 手推车、台车。4. 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 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5. 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 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7. 事务设备:机具设备 (计时机、

2、复印机、打字机、计算 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 ) 、家具设备 ( 写读 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 ) 、通讯设备。8. 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 给水配管设备。9. 其他设备:防护设备 ( 清防警卫、医疗 ) 、装潢设备、 康乐设备。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 对新置者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 损。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 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 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 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

3、仍应补办手续。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 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 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1. 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 费用支出。2. 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 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3. 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 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且其金额在 5 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 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4. 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 费用支出。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 办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

4、并以账面价值 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 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 折旧。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账, 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 “土 地”、“房屋及建筑”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空气调 节设备”、“事务设备” 、“供水设备” 、“其他设备” 、机械与 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 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 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 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 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第十二条 本办

5、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 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 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 本准则。第二条 范围( 一 ) 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 增附加保险。( 二 ) 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 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 等。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 ) 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 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 及( 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

6、准后不予 投保。( 二 ) 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 ) 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 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 ) 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 ) 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 并会会计部门。( 三 ) 经办部门: 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 ) 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 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 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 ( 总) 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

7、送回固定资产管 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 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 ) 预约投保: 1. 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 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 3 日前具体 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 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 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 公司。2. 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3 日前填送“外 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 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 部

8、,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3. 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 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第六条 投保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 “投保申请书” 经审查后, 填具“要 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 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 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 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 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

9、、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 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 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 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 司办理另订契约、 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 但有特殊情形者, 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 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八条 续保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 应填具“投保物变动 ( 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 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 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 司办理续保

10、, 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一份会计部门存。第九条 灾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 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 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 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 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 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 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 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 安全工程会、 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 凭公证机构的 “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第十

11、一条 索赔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 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 请书” 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 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 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 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账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 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 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 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 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第十四条 投保金

12、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 10 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 、 “投保物变动 (续保) 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 、“保 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 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 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部门, 并同时编制上月份 “保 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 后,出经办人留存备杳。 附贝y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 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 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三、固定资产管

13、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 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 工具、 什项设备 (各公司自分事务 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 ) 等。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 超过一定金额者 (各公司自订 ) 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 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 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 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之。( 一 )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 ) 机械设备、

14、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 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 ) 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 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 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 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 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 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 置表” 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 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 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第

15、八条 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 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 )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 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 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 呈报 (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 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 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 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 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第十条 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 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 使用部门 ( 土地、房屋及建 筑物由总务部门 ) 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 一式三联经会 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 折旧额,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 “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二 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 “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三联送使用 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 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 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 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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