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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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2、 用人单位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3、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现代化建立事业的开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

4、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消费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敏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施行方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站 搜集整理 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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