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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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目的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养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2.0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3.0制度 3.1特种设备作业及人员的定义 3.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3.1.2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

2、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3.2公司特种作业人员3.2.1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 3.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2.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3.2.4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3.2.5压力容器作业(含乙炔瓶、氧气瓶转运工)。 3.2.6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天车工、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2.7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2.8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双桥车司机、小车司机、酸车司机、氨车司机等)。 3.2.9经国家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3.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3.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人员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3.3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3.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3.3.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3.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3.3.1至3.3.4条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4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3.4.1在法人

4、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3.4.2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4.3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3.4.3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3.4.4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3.4.5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3.4.6做好

5、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3.4.7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3.4.8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5.1严格遵守国家和市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3.5.2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

6、单位负责人。 3.5.3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3.5.4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3.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楚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在设备运行时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3.5.6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实施。3.5.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3.5.8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

7、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3.5.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减免事故扩大。3.5.10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3.6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3.6.1安环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

8、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6.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实现报告安环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3.6.3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3.6.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办公室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由安环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4.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审批4.1.培训4.1.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9、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4.1.2培训方法: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4)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5)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4.2考核和发证4.2.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4.2.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4.2.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

10、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4.2.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4.2.5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4.2.6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4.2.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4.2.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4.2.9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11、,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4.3复审4.3.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4.3.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4.3.3复审内容:4.3.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部。4.3.5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4.3.6进行体格检查;4.3.7对事故责任者检查。4.3.8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4.3.9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4.3.10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

12、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4.3.11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5.0工作变迁及外来人员证件备案5.1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虚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5.2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办公室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5.3外来

13、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5.4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项目部和安环部及各所在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5.5对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

14、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6.0特中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环部应不定期进行抽查。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环部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记录达3次以上者。3) 经区级医院确认作业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种作业资格。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于违章操作的,按照公司规定处罚:6.4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6.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6.6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6.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8在考核录用特种岗位人员时,发现有隐私舞弊者,予以开除。7.0相关制度 7.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0相关记录 8.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2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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