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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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10.房地产一体化10.1建筑业项目类10.1.1外来施工企业,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而要代开发票,如何处理?解析:建议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到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再代开建安发票。也可在“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中,点击“开具电子外管证”,并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即进行了报验登记,再代开建安发票。10.1.2外省企业外埠报验多个项目时,按项目录入还是一个纳税人主体录入?解析:因外管证是按一地一证、一次一证、一项一证开具的,故按项目录入。10.1.3建筑业总分包项目如何建立?解析:1.先对总承包方登记项目

2、,承包方式选择总承包。2,再登记分承包项目,建设方与总承包登记的项目中必须一样,承包方式选择为分承包,同时在上一级发包方项下,增行,录入总承包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进行项目关联。10.1.4对由建设方代征多个施工方建筑业营业税,并要求开具建筑业发票,如何操作?解析:对代征单位(建设方)发放税收票证,不发放建筑业发票(自开),在委托代征申报模块中申报完毕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具体流程如下: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建设方做委托代征税种认定=对建设方做核定用票资格。(票管员权限)=对建设方做票证账表初始化。(票管员权限)=对建设方发放票证。(票管员权限)=建设方委托代征申报=代开建筑业发票=

3、用票人结报缴销(系统外)。10.1.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解析:1.税种认定,增加企业所得税,此时无法选择征收子目。2.发起企业所得税核定流程,选择账簿设置情况等内容后,产生“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保存推送走完所有流程。3.企业所得税核定公示。4.进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进入申报开票。10.1.6跨区税源登记后,仅能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吗?解析:跨区税源登记后,主要用于跨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以及跨区的存量房交易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申报其它税种、代开发票等事宜。10.1.7跨区税源登记、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都涉及外来

4、税源登记的业务,它们有什么区别?解析:1、跨区税源登记主要用于纳税人跨区存在自用房土的情况,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后,在此税源登记下可登记土地、房产情况登记;2、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应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纳税人凭外管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后可登记建筑业项目。10.1.8对省外建筑业(持有外管证)企业来省内施工,要做临时税务登记吗?解析:不能做临时税务登记,可在外埠报验登记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手工输入外管证号码,即进行了登记。10.1.9纳税人已在金三系统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建筑业发票,如何进行操作?解析:如果所属时期为

5、当月,则可以直接代开建筑业发票。如果所属时期为以前月份,可在“发票代开可使用税款维护”模块,输入需要开具的金额,保存后即可代开建筑业发票。10.1.10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生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代开发票?解析:应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一般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做组织临时登记后,可开具发票。不应该用自然人代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开发票。10.1.11为什么有些外省纳税人识别号(如32102372902682X真实存在)在报验登记时,无法录入外管证号?解析:此外省纳税人有可能在系统中已登记过或迁移过来,且状态为非正常。10.1.12对高新区

6、、开发区等没有行政区划的税务局,应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解析:根据高新区、开发区等税务机关的实际行政区划进行选择。例如:兰州城关一局给城关二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行政区划可选择为“城关区”。10.1.13对旧征管系统中正常管户征收入库了税款,在金三新系统中代开建安发票,如何处理?解析:1.在申报征收-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中录入已入库的税票信息,流程推送结束后,在代开发票时,可自动带出可使用税款。(建议使用)。使用此功能存在执法风险,在录入税票信息时系统不对税票号码、字轨号、票证种类代码做校验,但在后期,决策二包中会自动比对旧征管系统中此税票是否存在、以及是

7、否已开具过发票。10.1.14对旧征管系统中用内部户征收入库了税款,在金三新系统中开具建安发票,如何处理?答:建立税收档案,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参照上一条进行处理。10.1.15异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为什么在本地无法报验?解析:可能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行政区划选择错误、对外出经营地街道乡镇没有选择或外管证明有效期输入错误所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重新在“外出经营证明开具”模块进行修改,选中“原外管证编号”,修改此外管证的行政区划、有效期起止日期后,施工地税务机关可正常进行报验登记。10.1.16对甘肃省内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无法报验,如何处理

8、?解析:目前,国税局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无法在地税局金三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可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补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可以在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10.1.17开具外管证后如何进行作废?解析: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机构地开具纸质外管证后,如果由于开具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原外管证,应重新在开具窗口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弹出已开具的外管证信息,选择需要作废的外管证后进入点击作废按钮即可完成作废;二是经营地开具电子外管证的,不能再进行作废,只能做外出经营情况申报后核销外管证。10.1.18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错误,如何恢复成为未报验状态?解析:在“作废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功能下,可

9、以处理外埠纳税人报验错误的问题。10.1.19组织临时登记与临时税务登记的有什么区别,无外管证的外省经营纳税人应办理何种登记?解析:“临时税务登记”属于税务登记的范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下简称“三类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属于依职权业务,主要用于当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三类纳税人需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组织临时登记,才能在系统中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应登记未登记且前来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先通过“组织临时登记”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待其改正后才能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对于

10、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在申请办理某些不以相应登记为前提的申报、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时,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需要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为其建立临时税收档案。对于纳税人先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而后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系统应自动检索,对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实现将原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与课征主体税收档案合并,同时自动在组织临时登记表中加注作废标志。)对于无外管证的外省经营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地(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已进行了“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纳税主体,若

11、是则原组织临时登记会与税务登记合并。10.1.20建筑业项目登记时,如果有两个建设方,如何进行项目登记?解析:两种方式实现:1、金三系统暂不支持两个建设方登记一个建筑业项目,故只能将项目进行分拆,确定金额后登记两个建筑业项目。如果施工方属外来报验登记业户且只有一个外管证,则无法同时登记两个项目,最好提供两个外管证,分别登记两个建筑业项目。2、登记建筑业项目时,将项目部登记为建设方。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将付款方修改为建设方即可。10.1.21分包工程在旧征管系统中发票已开,税款已缴,在金三系统中如何开具总包工程的发票?解析:目前全省均存在新旧系统衔接中总分包发票开具的问题。1、代开总包工程发票时,

12、“可扣除收入额”无法输入分包金额,可直接在营业税允许扣除金额栏内输入分包工程金额。此种业务,一定要由负责人签字,并将相关税票、发票的复印件归档以便核查。2、在金三系统中登记总分包建筑项目,将旧征管系统中已开具分包税票信息通过申报征收-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中录入已入库的税票信息后予以代开并减除。10.1.22对跨省施工企业要按照0.2%预缴所得税,在金三中如何处理?解析:第一种情况: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时,直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子目进行征收。第二种情况,如不需开具发票,可直接在“申报征收-征收开票-预缴开票”模块中手工录入企业所得税开票信息进行征收。10.1.23外来报验

13、登记后,可以领购建筑业(自开)发票吗?解析:可以领购。10.1.24电子外管证开具以后,如何才能看到对方是否确认?解析:电子外管证开具后,对方如果已确认,则自动进行了报验登记,此时可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代开发票等业务。电子外管证开具信息,可以在【查询统计(核心征管)-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收查询】中进行查询。对方已确认后的报验登记信息,可以在【查询统计(核心征管)-登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但纳税人状态要选择为“09报验”。10.1.25外管证已报验,已代开发票,已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但要作废代开发票,系统提示纳税人已注销,如何处理?解析:在【作废外出

14、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信息】模块中将申报信息作废后即可。10.2不动产项目类10.2.1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在原来的旧项目管理系统中已开具了非办证发票(预收款发票),金三系统上线后,要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正式办证发票(售房款发票),如何处理?解析:在开具正式售房款发票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将前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进行补录(历史发票补录)。10.2.2对金三系统中发票红冲业务如何办理?解析:对代开发票,如蓝字发票在金三系统中开具,可进入“代开红字普通发票”模块,输入收款方信息、付款方信息查询后,即可开具负数发票。对代开发票,如蓝字发票在旧征管系统中开具,可进入“代开红字普通发票(无蓝字)”模

15、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上线前已完税凭证信息等信息,输入负数金额后即可开具。10.2.3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旧征管系统中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金三系统中如何处理?解析:1.可在金三系统中专门对该房地产企业建一个专用不动产项目(金额一定要提前确定),专门用于开具已缴税但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此种情形下,在旧征管系统停用后,要求对该房地产企业做一次票税比对,确定未开具发票的名单、份数、金额等并制作清册,以便于后期跟踪监控。2.如果要代开发票,在申报征收中进行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然后进行相关操作即可。3.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开票,可予以重新建项目进行开票.10.2.4登

16、记不动产项目时,必须要先登记建筑业项目吗?解析:建筑业项目不是不动产项目的必经前置条件,但可以进行关联。10.2.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征管系统中已登记项目开具完所有不动产发票,是否要在新金三系统中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解析:如果已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购房人已经办理了契税手续,则不需要采集。如果购房人持有不动产发票但尚未办理契税手续,则需要信息采集。10.2.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旧系统中开具了不动产发票,但税款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如何处理?解析:对此种情况,各级税务机关摸底造册,及时催缴,在金三系统中按实际所属期正常申报缴纳税款,涉及以前月份的加收滞纳金。对于此类情况,在后期的数据分析中将比对新旧系统发票和税款金额,查找风险点。10.2.7对未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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