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法律体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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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国际信用法律体系一、美国 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 17项(Robert Cole,1998),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 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16项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llectlon PraCtiCe A。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t OPPO。tunny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 Trutn in Len

2、ding Act)、 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 l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 Electronic f。nd Transfer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Control Act )、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dlty Ba

3、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Dlsd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一恢复一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pair Organization Act)。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在美国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

4、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NCAM,1999)。对于企业资信调查美国法律没有像英国的“公司法”那样规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普通公司都必、须公开财务报表。与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收业务直接有关的法律是“企业破产法”。关于这16项信用相关法律最重要的首推“公平信用报告法”。 1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公平信用报告法于197I年f月开始实施(USCongress,FCRA,1994)。 FCRA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

5、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FCRA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是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资料形式的报告,其内容含有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个人消费特点、性格、生活方式等。FCRA保证消费者从信用局(Credit Bureau or Local Retail credit bureau)能够自由取得自己的基本数据,并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是以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价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有了解资信报告的权利和规范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后者实际上明确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FCRA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

6、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息, 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 法律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调查报

7、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阿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做出解释。 1996年,国会又。有两个法案出台、分别修改和补充了FCRA。它们是“情报授权法(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ebt COllectionlmprovement Act)”。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5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后者修改了FCRA的第四款新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2平等信用机会法( E

8、COA) 平等信用机会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USCongress,ECOA1994)。该法适用于一切向消费者授信或安排消费者申请信用销售的政府机构、商家和个人。该法并不要求授信机构不顾事实地放贷,而是在对信用甲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但不得因甲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在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则B为联邦储备的董事会公布,其主要内容如下: (l)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2)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

9、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3)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4)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5)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6)除特定的情况外,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7)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8)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

10、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人。(9)授信人不得团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10)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间。(11)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获得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12)投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支付多 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如果申请 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申 请人可以拒绝回答。(l3)授信人如果拒绝一份申 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授信人必须向申 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向授 信人提问。(14)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他们有权 报告信用记录,双方的名字都写

11、在报告上。(15) 授信人在授信时要向申请入书面声明:联邦平等 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 状态方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的行 业,政府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 明的下面。(l6)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户自愿的情 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态变化而中断 用户的信用。 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于 1978年 3月20日开 始生效,法律适用于替债权方进行追账活动的第 三方(USCongress,FDCPA,1994)。但是,法律 规范的是受委托从事追账活动的追账机构,向自 然人类型的债务人进行追账的情况。该法的中心 内容如下: (1)追账机构不得在

12、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 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追账机构只能同该律师探讨该案。(3)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追账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如果追账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当付账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追账机构不得再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追账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5)追账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 4诚实租借法 诚实租借法于1969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共分4个章节,各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消费者保护;不合理信用交易(Extortlonate Cr

13、edit Transaction);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CreFlt FInance)。所谓“不合理信用交易”指的是收费价格过高的信用交易。该法的第三章提供了被扣发工资的情况出现时,首先被法律解释为借贷关系然后提供同雇主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该法的执法 机构为联邦贸易委员会。 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 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 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 比较,避免消费者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 条款。在信用销售的情况下,卖方与贷方必须向买 方或借方明确收费额或者利率以表明使用消

14、费者 信用或信贷的成本,但不限制贷方收取利息的最 高利率限额。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机会改变使用房屋信贷 的意见,拥有单方面撤消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 权(Right Of ROOCllSIOO)。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 条件主要有两条:必须购买其最常居住的房子,以 及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 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贷方。在一般情 况下,银行或其他房屋信贷发放者在借方签署合 同后的可反悔期间内,并不实际发放贷款。 根据该法,定义信用销售是需要分4期以上 付款的分期付款式销售。在销售广告中,必须注明 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法 律还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

15、金或购 物超过 1000美元者,构成犯罪。 5、公平信用结账法 用结账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 它是对于“诚实租借法”修改的结果( Arnold S Goldstein,1996)。该法的核心内容还是保护消费 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全程信用(OPen end Credit)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 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该法的主 要条款如下: (1)如果消费者认为信用卡或其他信用销售 的收费账单不正确或者需要有关信息,消费者可 以在收到账单的6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问授信人 提出申诉,并以邮局邮戳为准计时。申诉信中必须 包括消费者姓名、账号和所对应的账目细则的疑

16、问和申辩。授信人必须给以书面答复。如果消费 者的申诉有理,授信人必须停止对不正确部分的 收费。(2)消费者在等待授信人答复期间,不必支 付授信人有争议部分的账单,包括不支付信用卡 最低月收费和其他收费。但是,消费者有义务按时 付清没有争议部分的账单。 (3)授信人必须在 30 天以内答复消费者,除非在此之前授信人已经将 账单修改。在90天以内,授信人必须更改账单或 者向消费者说明其账单是正确的。(4) 如果授信 人账单上有争议的部分存在错误,消费者则不必 付账单上的这一部分,也不必付对应的最低付款 额。授信人必须相应地改正账单。如果授信人没 有错误,它必须给提出丰诉的消费者以书面解释 和新账单。在这种情况下,授信人可以合理地累计 收取消费者在申诉期间暂停收取的费用或最低付 款额。(5)如果消费者对授信人的解释不满意。消 费者必须在新账单规定的合理付款期限内通知授 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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