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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为规范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油泥包括油田各类容器清淤、钻井、油水井作业、基建施工、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的混合物。第三条 油泥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油田公司范围内产生的油泥需100%处置,对原油资源必须回收,去油后的泥渣应规范处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
2、(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参与公司油泥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合作方。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单位职责各油气生产单位是本单位油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油泥的产生、计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负总责。委托相关方、承包商或施工企业开展油泥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时,应以合同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加强跟踪验证,确保油泥合规处置。建有油泥处理厂的生产单位对处理厂的运行负责,装置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处理后的油泥应满足设计指标要求。第六条 部门职责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处负责统筹部署油泥处理厂的布局,确保产生油泥全部油田公司内部处理;油田开发处负责
3、油水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负责用于油井堵水调剖油泥的计划制定、实施及使用管理;气田开发处负责气井、水源井、采出水回注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以及含烃采出水的监管,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钻井、试油(压裂)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含油岩屑的收集、存储及转运,减少作业落地油泥;油气工艺研究院负责油泥微生物处理等技术的支撑;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油泥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各油泥处理厂处理后泥渣相关指标的监督监测。第三章 收集和转运第七条 产生油泥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生产规模,应按县级行政区分区域
4、建设防渗、防雨、防塌、防坠落的油泥存储场所,并设专人值守,防止偷盗流失。定期组织将收储的油泥就近转运至油泥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满足处理需求时,可送往省(区)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处理企业。对井场作业产生的落地油泥,各单位应因地制宜的设置油泥微生物处理场地,实施落地油泥微生物处理。油井调剖用油泥,各单位工艺管理部门要做好用量登记、转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油泥应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选择公司油泥处理厂处置、微生物处理或外送具有处理资质与能力的企业处置。第八条 为合理控制油泥存储规模,提高油泥处理厂的运行时效,各单位应按照站库容器清淤年限分批安排清淤。万方以上储罐必须实行机械清
5、罐,清罐队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取,并依据国家、相关省(区)、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签订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协议等。第九条 容器清淤、井下作业和测试、落地油回收、基建施工和管道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含油废物,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程序规范处置。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按照属地政府要求执行。第十条 拉运油泥的车辆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运营资质,容器安全可靠,安全标识及附件齐全。运输过程中必须专人押运,携带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将油泥拉运到指定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6、运输途中应保证车辆整洁,油泥不外溢,并采取防扬散、防漏失(渗漏)或其它防污染措施。第十一条 油泥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进厂的油泥,建立油泥、泥渣进出厂统计登记制度,做好计量工作,有效统计数据应至少保留三年。处理厂工作人员应现场测量拉运车槽的长宽和泥位高度,或统计油泥的袋数,测算油泥量,并在油泥回收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后,油泥运输车辆方可离站。第四章 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油泥及其它含油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或交由油田公司外部单位处理。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所属油泥处理厂,是油田公司油泥的最终收集和处理场所,负责本单位及周边生产单位油泥的储存、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7、。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选址、运输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其它含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运行时,应证照合法、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人员合理、操作规范,要强化管理,保证较高的运行时率和良好的处理效果。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油泥存储场所的管理,全力保障油泥处理厂的运转。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停运不超过24小时的,应在停运同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设施重新恢复运行后,需要在8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第十五条 油泥处理厂要建立质量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制度,制定落实操作规程,健全运行记录和台账。每天按生产班次,对处理后泥渣的含
8、油量监测,达到设计指标,方为合格,否则应重新处理。禁止将含油超标的泥渣堆入干化场。第十六条 泥渣进入干化场后,应在干化场中自然干化7-15天,待泥中水分蒸发后,经公司技术监测中心或外部具有专业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各项监测达到设计指标后,方可外运用作铺垫井场或铺设井场道路物料。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本单位油泥处理厂的处理量、原油回收量、处理后泥渣的产生量和利用量,油泥处理设施的运行时率,以及微生物处理和油井调剖油泥量以月报形式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第五章 奖 惩第十八条 油田公司积极支持、鼓励开展油泥等危险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工作,将油泥的年产生量、综合利用量、无害化
9、处理量以及油泥处理厂的运行效率作为年终评选环境保护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单位,取消评选环境保护先进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擅自将油泥交由油田外部队伍处置的;2. 擅自停用油泥存储和处理设施的; 3. 油泥转运过程中未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弄虚作假的;4未按本办法要求将油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存储,随意转移、掩埋、抛洒、倾倒,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油泥处理不达标即流入外部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6. 未建立完整的油泥收集、存储、转运、统计、设施运行等制度,造成油泥管理混乱、数据不清的。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油泥或未将油泥拉运至指定油泥处理厂的承包方,除承担由此引发的环保责任外,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清出油田公司市场,并追究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