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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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本制度为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外部审计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股东权益,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八)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一)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 机构第五条 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监事、总经理、会计等人组成。董事长任主任,监事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业务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 审计

3、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业务等方面特长的员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四章 职权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各类文件、会议

4、记录、决议、单据、审批材料和实物;(二)有权询问相关人员,并索取证明材料;(三)有权参与相关的会议;(四)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六)有权提出审计意见;(七)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审计决定。第五章 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室应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

5、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要求: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第十五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第十九条

6、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第二十条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六章 主要审计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第二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

7、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二十二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

8、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第二十三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

9、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保险箱钥匙掌握部门及保险箱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

10、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二十四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二十五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

11、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第二十六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七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第二十八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

12、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九条 检查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审计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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