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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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

3、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支出医疗费用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或抢救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一)意外伤害保险责

4、任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3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

5、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3、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

6、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

7、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进行抢救,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

8、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对于急性病的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补偿的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4天的24时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或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或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的意外医疗或急性病

9、抢救医疗保险金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三)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所支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人在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终止。责任

10、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 (七)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但突发急性病

11、身故除外;(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二)被

12、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二)非意外伤害或非突发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境外治疗、抢救费用;(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

13、用;(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九)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4、。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旅游的项目和时间不同可分为:(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

15、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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