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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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202-03-14阅读次数:78来源: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

2、高服务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建立统一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

3、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进

4、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第六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5、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学校(厂、矿)卫生所或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 (四)卫生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专职医师至少配备2名,护

6、士至少配备名,其中1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间至少1名医师在岗;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规范,药占比控制合理; (六)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法定代

7、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占比(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0%)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数、次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等);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统计表(同时报电子版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材料; (六)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内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八)单位所处地理方

8、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定一次,申请人可于每年月底(其中202年度申请要于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符合定点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

9、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现场审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报的各项材料,对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其中申请县(区)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各县(区)要在受理材料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其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具备定点资格的请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复审。 (三)资格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料和现场审查的基础上,综合参保人员

10、需求和临床诊疗需要,以及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网上公示。对拟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分别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日。 (五)确认定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为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标牌和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定点资格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标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以告知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第十条门诊特

11、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管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配套的硬件设备和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要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证医疗保

12、险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有关统计数据、诊疗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等(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可在全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必须在签订住院服务协议的医院诊疗。 定点专科医院只能收治该专科疾病的患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服务。 学校(厂、矿)卫生所(医务室),只能为本学校(厂、矿)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定点医

13、疗机构类别、等级、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所有制形式、床位数等项目以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原件及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事宜。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收回原定点标牌和定点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

14、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六)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未按要求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的;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十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1月日。施行前市、县(区)已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符合标准备案认可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并在3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步审查。各县区要将审查意见连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市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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