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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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2、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

3、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

4、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

5、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第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第七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

6、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第八条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

7、信息共享;(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

8、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第十条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二)参与编制重点

9、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一

10、)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

11、头单位负责。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五条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

12、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第十六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第十七条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第十八条拟启动实施的重

13、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第十九条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

14、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第二十二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

15、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三条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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