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业主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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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三、风险责任的划分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

2、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

3、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5补充了部分新内容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4、,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括的内容,如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为全面、合理。 6通用条件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加不仅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而且条款约定更为细致和便于操作。如将预付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范例,使用时可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写。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区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一)合同文件(了解)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

5、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指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条款。除了工程各主要部

6、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2)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3)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4)承包商的设计;(5)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6)合同涉及的第三方;(7)环境限制;(8)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9)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10)指定分包商;(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12)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14)竣工检验;(15)暂列金额等。7图纸。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1)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

7、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

8、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

9、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

10、“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

11、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

12、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

13、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

14、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价格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价格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

15、担。(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合同价格减少。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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