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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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的主要内容。L2(以计)或50名(以较少者为准)乘客者。7000第369C章 第13条关于分舱的特别规则(1)两个舱室的许可长度:(a)任何舱室的长度可超逾根据第12条的规则决定的许可长度,但以有关舱室所组成的任何两个毗邻舱室的合并长度,不得超逾可浸长度或两倍许可长度(以较小者为准)。 (另见本条第(4)款)。(b)如两个毗邻舱室的其中一个位于机舱内,第二个则位于机舱外,

2、而第二个舱室所位于的船舶部分的平均渗透率,与机舱的渗透率不同,则该两个舱室的合并长度须按该两个舱室所位于的两个船舶部分的平均渗透率的平均数值而调整。(c)如任何两个毗邻舱室的长度是受不同的分舱因数所管限,则该两个舱室的合并长度须按比例厘定。(2)船首端的额外分舱:在长度为430及大于430的船舶上,首尖舱后面的其中一个主横向舱壁须安装在与首垂线相距不大于许可长度的位置。(3)舱壁的凹折:主横向舱壁可呈凹折状,但该凹折的所有部分均须在船舶两舷位于与壳板相距.20B处的垂直面的内侧,该距离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的水平向中心线直角量度而得。在上述限度以外的凹折的任何部分,须按照下一款的规定作为台阶处理。

3、(4)舱壁台阶:主横向舱壁可呈台阶状,但(a)由有关舱壁分隔的两个舱室的合并长度,须不超逾可浸长度的百分之九十;或(b)台阶须设有额外分舱,以保持平面舱壁所确保的相同安全程度。(5)同等平面舱壁:如主横向舱壁呈凹折或台阶状,则须使用一幅同等平面舱壁以决定分舱。(6)舱壁的最小间距:如两个毗邻主横向舱壁或其同等平面舱壁之间的距离,或通过该两幅舱壁最相近的台阶部分的横向平面之间的距离,小于.02L+10,则该两幅舱壁中只有其一被视为按照第12条的条文而构成船舶的分舱部分。(7)就局部分舱而作的放宽:(a)凡任何主横向水密舱室设有局部分舱,而能向首席验船师证明并使其信纳,假定的船舷损毁,延伸.02L

4、+10长,该主舱室的总容积仍不会浸水,则可对该舱室规定的许可长度,按比例予以放宽。在该情况下,对无损毁一舷所假定的有效浮力容积,不得大于对损毁一舷所假定者。(b)该项放宽要求,须附有显示所建议的局部分舱以及有关的主舱室及副舱室的容积的图则。如主舱室及副舱室可透过空气管、测深管或其他喉管等在限界线水平之下与露天地方相通,则不会作出任何放宽。(8)纵向分舱:(a)凡建议安装水密甲板、内壳板或纵向舱壁(不论属水密式或非水密式),须令验船师信纳船舶的安全程度在任何方面均不会有所降低,尤以顾及该等结构布置浸水而可能产生的静横倾效应而言。除按第(7)款订定者外,对横向分舱的规定的放宽不得就纵向分舱而作出。

5、(b)在纵向分舱总类范围内的布置,因性质各异,以致不可能订定会对实际上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均合理地适用的明确规则。(c)可能需要对横倾角或对稳定性的影响作出计算,故显示所建议的纵向分舱的图则须呈交首席验船师,以供考虑和决定所须作出的计算以及须假定浸水的舱间。此等计算的目的是显示:(i)由于船舷损毁延伸不超逾.02L+10长而可能由浸水导致的横倾角。如此角大于7度,验船师通常会规定须作出能使静横倾角度迅速减低至不超逾7度的布置。(ii)舱室浸水所可能导致的横倾角,而舱室指以顾及所考虑的布置而言,在某些损毁情况下可合理假定为易受影响者。此横倾角如不会使限界线被淹没,则该等布置可予容许,否则须予修改。

6、(iii)水密甲板浸水对稳定性的影响。此项计算的结果会按其可取之处而考虑。(d)在作出此等计算时,须假定船舶在稳定性方面处于最差的预计航行状况,而假定浸水的舱间的渗透率则须尽可能与此状况相符。(e)在此等计算中所假定的稳定性情况,须在船舶倾斜后确定。 (见第53条)。第369C章 第14条尖舱及机舱的舱壁,轴隧等(1)防撞舱壁:每艘船舶均须有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该舱壁须水密至舱壁甲板。此舱壁须安装在离首垂线不少于.05L而不多于.05L+10之处。如船舶有长的首部上层建筑,其首尖舱舱壁须风雨密式延伸至舱壁甲板的对上一层甲板。该延伸部分无须直接安装在下面的舱壁上,但须离首垂线至少.05L,而构

7、成台阶的舱壁甲板部分须已有效地造成风雨密。 (见第18(5)条)。(2)尾尖舱舱壁及机舱舱壁:尾尖舱舱壁以及将机舱(一如第6(11)条所界定)与其前面和后面的货舱及客舱分开的各舱壁,亦须安装并造成水密至舱壁甲板。尾尖舱舱壁可在舱壁甲板之下终止,但船舶的安全程度在分舱方面须不会因此而有所降低。(3)船尾轴管及船尾轴填料函压盖:在所有情况下,船尾轴管须围封在水密舱间内。船尾轴填料函压盖须位于水密轴隧或其他舱间内,而该水密轴隧或其他舱间的容积须达到以下要求:如因船尾轴填料函压盖泄漏而浸水,限界线亦不会被淹没。该水密轴隧或水密舱室的高度及阔度,须为每一部分均足以容许在舱间内给予联轴节及轴承等适当照顾。

8、该等轴隧或其同等物如构成船舶分舱计划的一部分,则须按照第17至25条的规定建造。第369C章 第15条双层底(1)纵向范围:(a)在长度为200及小于249的船舶内,最少须从机舱至首尖舱舱壁安装双层底,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安装。(b)在长度为249及小于330的船舶内,最少须在机舱外面安装双层底,而双层底须延伸至首尖舱舱壁及尾尖舱舱壁,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c)在长度为330及大于330的船舶内,须在船舯安装双层底,而双层底须延伸至首尖舱舱壁及尾尖舱舱壁,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与其接近之处。(2)横向范围:(a)凡规定须安装双层底,则内底须伸出至船舶两舷,伸出方式须可保护船底至舱底弯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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