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对于自产自销货物的分包款能否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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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总包方对于自产自销货物的分包款能否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2、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虽然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分包款是否包括购买材料物资的支出,但从对发票要求来看,分包款应该指的是建筑服务分包款。因此,笔者认为,此处分包内容应是建筑服务,即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之一,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也应该指建筑服务发票,外购材料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项目分包差

3、额扣除凭证。不过,江西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2017年10月发布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中指出: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类似南昌国税局规定的还有青岛、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国税局在回答营改增问题时,有过下面答复:问: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答: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

4、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这一口径,为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到的差额纳税提供了更合理的解释和方法。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发布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会给总包方开具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两部分发票。那么总包方拿到此类销售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从总包价款中扣除?11号公告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过去营业税时期,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允许此部分金额作为扣除项的。如果沿用这些老政策,显然对总包方是有利的。福建国税在近期的政策答复中也认为,分包方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货物部分的发票可以作为差额

5、扣除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货物销售发票不论允许扣除与否,各自有各自的道理。是否允许自产自销货物金额从总包价款中扣除,总包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一下。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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