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公告分析之三:核电厂培训费和折旧的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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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29号公告分析之三:核电厂培训费和折旧的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与会计规定存在差异的,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这条规定奠定了税法和会计差异调整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的计税基础和会计的账面价值完全是两条线的东西,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又是依赖于会计的基础核算,因此,存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问题。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那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增处理。但这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过了一段时间后会计上的折旧已经提完了,之前调增的部分已经缴纳过企业所

2、得税,在以后年度按照税法还应该继续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上已经提足了,这就出现了税法的计税基础大于会计的账面价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应该进行调减处理,如果不允许企业调减,那么企业将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针对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也不属于15号公告的调整范围。会计上折

3、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存在税法和会计差异问题,无需进行调减处理,主要原因是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那么比最低折旧年限长自然就不存在调整的问题了,完全符合政策的精神,这个问题才是15号公告第八条要解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笔者理解应该是指加速折旧的问题。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是不认可的,要调增处理,就出现了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小于税法的计税基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计税基础来抵扣企业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计税基础一般是不能改变

4、的,除了另有规定外,因此,应该按照计税基础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但是由于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基础少于税收上的了,因此,会存在纳税调减的问题。加速折旧也存在上述问题,所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来执行,而不应该考虑会计上的处理,如果考虑会计上的处理,那么税收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就无法达到立法的初衷了,体现不出税法的价值取向。29号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29号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

5、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29号公告的诸多条款相对来说都是对纳税人比较有利的,如果政策适用的年度允许到2012年或者再往前,那么就会出现企业进行完企业所得税处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情况,税收管理的成本将会非常大,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对该条款滥用的情况;另外一个原因则是考虑到基层税务机关的任务情况。今年的税收任务十分艰巨,如果再出现退回以前年度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也难以承受。因此,29号公告就规定了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的汇算清缴,这样将不会出现退税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说,以前年度(2013年度之前)出现过29号公告中规定事项的,例如接受划转资产的,如果当时税没有交的也不会被再征收了,交过税的也不给退了。(完)结语: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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