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筑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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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建筑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 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月 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 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第二

2、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 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 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 要填写

3、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二)第二次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4、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

5、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 股东不 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 股东同 意;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 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6、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 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 程该项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

7、“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三)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

8、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 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 当召 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 东。经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 股东不 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

9、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 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的 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 选举产 生 ;职

10、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 ( 或:职工代表大会 ) 民主选举 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注: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11、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 理提 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

12、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 会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13、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 选举产 生 ; 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 ) 民主选举 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

1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 按其职权 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

15、事会应当对所议事 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红利。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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